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省网信办”)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以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相关术语

(一)数据,本指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重要数据,本指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三)个人信息,本指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四)敏感个人信息,本指引所称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五)数据处理,本指引所称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山东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二)适用情形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4.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2)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3)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出境行为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四)有关说明

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进行判定。

三、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sjcj.cac.gov.cn。

四、备案流程

(一)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标准合同,应当提交如下材料(要求见附件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5.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

6.标准合同(范本见附件4)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5)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材料模板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二)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山东省网信办自个人信息处理者完整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向符合备案要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山东省网信办可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三)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51773249、51771297(来电时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基本信息)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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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