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诈骗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杨某作为甲公司的经销商,甲公司向其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杨某私刻甲公司公章制作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个人经营的乙公司为代理人。

期间,乙公司与购货方签署供货合同。后,甲公司根据杨某的安排向购货方交货。购货方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指定的乙公司的银行账户。杨某提款后,将资金用于偿还旧帐、消费后逃匿。

杨某被以挪用资金罪刑事立案,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

一、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职务是稳定的、持续的从事某事务。通常是任职单位的员工,具有从属关系。第二没有职务和职责,即便有授权,也可能只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

显然,杨某不是甲公司的员工,职务身份被排除,就不存在职务便利的基础。代理人、经销商不隶属于公司,开展工作只是利用工作便利,不是职务便利。

综上,杨某不存在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某诈骗了谁?

在前述案例中,杨某诈骗了谁?

第一是不是骗了购货方?杨某私刻了甲公司公章,目的是完成与购货方的交易并收取购货方的资金,交易目的真实。对于购货方而言,其与经销商签约并收到了厂家交付的货物,自购货方取得货物之时起,其已经被排除在被害人之外了。

由此可见,杨某针对的是甲公司应收货款,但因杨某又非甲公司员工,故被骗对象不应当是购货方。

第二杨某诈骗了甲公司。根据甲公司与杨某的约定,本应支付到甲公司指定账户的货款,由杨某私自指定乙公司收款并占为己有。从杨某行为手段和甲公司交货行为(杨某实质上针对甲公司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甲公司才自愿交货)。从该角度来看,杨某直接针对甲公司实施了诈骗。

注: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并引发思考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