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体制迷”或“体制知识爱好者”来说,最困扰的事情就是一直弄不懂“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这两个会议的区别很大,内行的人都很好区分,而且存在“被产生”和“产生”的关系,如“常委会”就是由“全会”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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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而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可以这么理解,“全会”的参会人员数量更多、会议规模更大,所讨论的工作事项要求也比“常委会”更高更严格。“常委会”是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主要起到总揽全局、领导各方、组织协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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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书记专题会议”则是修订后的《条例》所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曾在2016年1月完成修订并公布)。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在1996年颁布的老版《条例》中曾经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而且明文规定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以及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等等内容。

根据规定和惯例,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共同参加讨论。但是,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在此过程中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大部分地区的各级党委副书记只保留2位。如此一来,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毕竟参会人数太少了,达不到原先的开会要求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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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决定机构。对此,修订后的《条例》就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这就保证了各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正确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产生方式还是开会内容等方面,“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若大家还有其他补充之处,还请大家在评论中积极发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