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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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实际组织并完成了施工任务的个人或单位。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实际施工人除了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外,还依法享有工程款的优先权的。如果发包人经施工人合理催告后,仍不付款的,施工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该工程,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建设工程中实际付出劳动和组织工作的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和劳务班组是否也属于实际施工人?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农民工或施工班组虽然参与了施工过程,但他们的角色和地位并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因此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而农民工(班组)并不符合这一定义。

最高院相关案例也反复明确,农民工(班组)与建设工程承包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承包人雇佣从事施工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不具备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的权利。

通过对各地法院的司法案例分析,也可以得出结论:在法律意义上,农民工或施工班组并不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他们有时仅作为劳务作业的提供者,不参与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也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相应的施工人的施工义务。

据此,法律法规和案例均说明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实际施工人的范畴,因此也不享有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权利,既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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