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隐瞒犯罪前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中,小王经介绍入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入职后被派遣到一家单位担任特保。工作九个月后,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证,在送考过程中,公司发现小王在入职之前就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无报考资格。公司随即向小王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公司与小王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因小王没上过学,所以是保安队长代签的字,所以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此外,保安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于保安员的资质有明确要求。小王入职时故意隐瞒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实,骗取入职。公司在得知真相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受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从事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王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保安队长代小王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这取决于小王是否授权保安队长签署劳动合同,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一方,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本案中保安队长代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小王并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是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需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负有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条件的审查义务,隐瞒前科事实需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故小王无需主动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其前科。而且原告劳务派遣公司,并非保安服务公司,在发现小王不适宜担任保安岗位后,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者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公司选择径行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上海金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请,确认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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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犯罪前科的人不能入职做保安?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本案中小王有犯罪前科,不能入职做保安工作。

2、劳动合同由人代签是否有效?

小王的劳动合同由队长代签对小王不生效。

3、公司认为小王故意隐瞒犯罪前科骗取入职,对此怎么看?

保安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审查小王的职业经历以及是否有犯罪前科,因公司自己的原因,未尽到审查义务,有过错。

4、法院的判决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超过九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判决合法有效。

5、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有前科的人是否享有就业权?

劳动者的就业权依法应当平等保护,但是个别特种行业需要特殊要求,比如保安就不能有犯罪前科。

6、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是否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入伍时必须如实报告自己曾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7、如果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