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政府官网披露了一起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显示,一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被没收,并处2000元罚款处罚。

该信息披露,2024年3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地下室B207号的南宁紫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于诊所二楼的货架及应急箱内发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涉案药品共计6支,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5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涉案药品已过期。

当事人所使用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第三款“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 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药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6支;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