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阜阳颍泉区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董姓男子在经营水果生意期间,和同行的朋友发生了矛盾。结果,他竟然把朋友残忍的杀害。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他还把朋友的尸体装入混有水泥的箱中抛入附近河内。意图很清晰,要毁尸灭迹。

当然,古往今来,这样的手法在现实生活中始终存在。

一旦尸体没有了,姑且不谈法医束手无策,更是和捉贼捉赃的说法如出一辙。凶手完全可以肆无忌惮地狡赖,着实不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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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不同。民事案件当事人自认就可以,而刑事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有人亲口承认撞人后抛尸,但就因为找不到尸体,以至于依旧过得逍遥自在。千万别不相信,这事可不是随意捏造的。

1999年6月30日的上午9点多,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庄村一条村道上,年仅6岁的鑫鑫,和几位小伙伴在路边快乐地玩耍。

期间,一辆出租车快速经过。按照目击村民的说法,当时传来砰的一声响,一个孩子被撞倒在地,还在地上滚了一圈。

后来得知,这个被撞的孩子就是可爱的鑫鑫。

还没有等募集的村民缓过神,肇事司机径直下车,抱起地上的鑫鑫,再次驾车离开。前往现场查看,地上也没有血迹。

鑫鑫的消失,让好端端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鑫鑫的母亲陈秀英到新疆去干活,试图以这种方式抹去内心的苦楚。

2001年4月27日,陈秀英接到警方电话,肇事司机被抓获。

据其交代,他把鑫鑫抱上汽车,计划到交警大队投案,但最终没去。发现鑫鑫死亡后,干脆把尸体抛到高密市一个村庄的暗渠内。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应该真相大白了。可是由于找不到鑫鑫的尸体,肇事司机被取保候审。然后,他给陈秀英拿了点钱拉倒。

或许有人说,如此罪大恶极,竟然得不到惩罚,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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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没有足够可靠和过硬的证据,案件只能这样子。

还有人提出,他都亲口承认了,难道还不好办?有谁敢轻易承认犯下这么大的案件。

这么讲吧,亲口承认也不见得就是真实的。更直白地说,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刑讯逼供。这就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所在。

基于这样的缘故,只要是刑事案件,单凭口供,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缺乏其他确凿证据的,必然不能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

这其中的内情,作为凶手,心里头也门清的很。他们明知道自己犯下了滔天大罪,依旧明目张胆地破坏证据,以便逃脱应有的惩罚。

可惜啊,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同样,精心布置的犯罪也会有漏洞,终究会被睿智的警方识破。

尤其是眼下的社会,到处都是清晰的监控。你的一举一动,早就被记录下来。一旦有风吹草动,查询起来太容易了。(文/孙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