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拥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咖”,却因一时贪念,干起了偷盗企业设备的勾当。自以为夜黑风高,神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期,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回顾:

熊某某系外地某企业的一名设备工程技术员,在得知泰和某公司设备无人看管,便心生歹念,并为此进行踩点,探路、购买作案工具等前期准备事宜。2023年9月底,熊某某驱车从湖南衡阳窜至泰和县某公司,趁厂内无人看管之际,采取破窗的方式进入厂房,盗走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的设备,后运至湖南永州贩卖。

2024年1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熊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该案法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侵财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的同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充分释法说理后其家属代为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温馨提醒: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鸡鸣狗盗,为人不齿。通过脚踏实地,勤勉做事才能创造出自己的幸福生活,莫要因为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身陷囹圄。

2.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企业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风险规避意识,加强巡逻查看,留心可疑人员,尽可能的安装摄像和报警系统,避免财物损失。

来源:泰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