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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通市政府官网公布了南通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公示,一起来关注下。

南通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已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文件执行以各地发布日期为准,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

崇川区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政规〔2023〕4号文发布 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崇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方式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21〕4号)及《关于明确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23〕47号)等文件执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通州区

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4年2月8日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1号文发布 自2024年2月8日起实施)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所有权人协商支付移植费,不支付青苗补偿费。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青苗以及青苗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青苗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政规〔202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它

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程的通知》(通政发〔2022〕16号)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通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附件

通州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品 种

补偿标准

(元/亩)

蔬菜

大棚蔬菜

2800

露地蔬菜

2000

水生蔬菜

1800

粮油作物

水稻、玉米、大豆、小麦、大麦、元麦、赤豆、蚕豆、绿豆、芝麻、油菜、花生等

1400

经济类作物

果类

1800

甘蔗、甜菜、棉花、麻类等

1500

西瓜、香瓜、草莓

2000

大棚种植2800元/亩

牧草

700

其它水生作物

600

养殖类

特种养殖(甲鱼、虾、蟹等)

3000

精养鱼

1800

普养鱼

1000

说明:1.各类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2.拟征收土地公告张贴告知后突击抢栽的各类作物不予补偿;

3.每宗地上的青苗补偿费不得重复申领。

海门区

关于重新公布南通市海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000元/亩。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2023年12月31日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3〕2号)要求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启东市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000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800元/亩,其中大棚设施栽培用地38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3800元/亩;坑塘水面、沟渠900元/亩,其中精养鱼塘38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要求执行。

四、其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执行。我市设立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该账户,不足部分通过该账户统筹补齐。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海安市

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4年2月21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24〕1号文件发布 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划分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所涉区镇(街道)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如皋市

市政府关于公布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23〕6号发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将全市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皋政规〔2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其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3〕4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如东县

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规〔2023〕5号文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

全县划分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 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 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 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县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粮油作物类按农用地面积1500元/亩进行补偿;其他类型作物等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时,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导则(2022年修正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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