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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诱骗消费者的行为,被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14616元。

主要违法事实:该口腔门诊在其经营的抖音和美团店铺上明示划线价是门市价的情况下,为显得折扣力度更大以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团购活动的划线价进行虚构(高于门市价),具体为:

1.抖音店铺中牙齿矫正(金属自锁托槽)划线价是13800元、门市价是12800元;韩国进口全瓷牙套餐划线价是6880元、门市价是4860元;儿童早期矫治划线价是4800元、门市价是3800元;

2.美团店铺中3M树脂补牙首颗划线价是400元、门市价是280元;美国3M-P60纳米树脂补牙划线价是750元、门市价是680元。

上述五个团购活动中,3M树脂补牙首颗以单价132元销售29份,合计销售额3828元,美国3M-P60纳米树脂补牙以单价580元销售6份,合计销售额3480元,其余团购活动销售额为零。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7308元。当事人在被检查时已对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划线价进行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08元,2.处以罚款7308元,以上两项共计14616元,上缴财政。

资料显示,该口腔门诊于2022年9月27日,因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5名患者、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不规范等行为,被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30000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