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有钱不还”不仅是民事纠纷,还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尽管如此,还是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用尽“浑身解数”逃避规避执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

龙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

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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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龙口某公司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将东营某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东营某公司给付货款74万余元。因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龙口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东营某公司已歇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陈某二人作为东营某公司的股东,在注册该公司后抽逃注册资金297万元,本院裁定追加第三人于某、陈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人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龙口某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裁定查封于某与陈某的房屋, 查封文书载明不得给予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执行过程中,于某在明确知道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且其在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 60万元房款并未用于履行本案所涉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明知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拍卖,其负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房产予以出售,所得房款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是在挑战司法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情理之中,更是法理所在,各方均应遵守,切莫弄巧成拙,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处罚,到时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来源、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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