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报道时间),百姓关注发布一条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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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田女士向记者反映,因其在路边摆摊卖盒饭遇到一名男子上前制止,称田女士必须向他上交两万元保护费才能在这里摆摊,女子问到为什么时该男子回答这是规矩,这条路就是他管的,不是谁想来摆摊就可以来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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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又问男子你是城管吗?男子说虽然自己不是城管,但是是城管委托他过来管理这条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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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这时说我要拿手机出来留作证据,男子看到女子掏出手机,不再说交保护费的事,但是还是信誓旦旦地说:你录就录,你录我也不怕,这条路就是我管的!女子对记者讲因为女子没有交保护费,所以男子天天晚上去骚扰她,所以女子现在已经不敢去摆摊了,因为那个男子样子挺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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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事后问其他摆摊的人是否也要交保护费,其他摆摊的说一下要两万块钱倒是没有遇到过,可是每个月交一条中华烟还是有的,也有每个月交200块钱的,摆摊的其他人说都害怕城管会来找麻烦,所以就花点小钱买个心安。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当地城管部门核实是否有委托他人去管理那条路的情况,当地城管部门回应说:通过排查已经确定这件事发生在淮安区。现在他们正在了解到底这个人只针对田女士这一家还是对其他商户都有这种行为。

而且城管部门回应到:这个非常明确是个人行为!也非常确定这个人不是他们城管部门的队员!已经摸排过了!而且这个人的行为是对我们城管部门形象的重大抹黑!

看完事件经过,我有几点想法:

  • 第一,不是城管队员那就是普通群众,其通过阻扰别人摆摊的方式来敲诈勒索,而且别人不给钱就天天去骚扰或带有恐吓性质的所谓“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本案中,男子以不交两万块钱就不能来这里摆摊,而且通过天天晚上来骚扰、恐吓的方式让女子产生害怕心理从而不敢再去摆摊,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 第二,男子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观要件也没有任何问题!

虽然男子最终没有拿到两万块钱,但是其目的是要钱且数额完全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同样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根据其他摆摊商户的说法,该男子有向他们每个月收取一条中华烟或几百块钱的行为,同样属于敲诈勒索,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1000到3000元)来看,三条中华的价值已经超过一千元了!这可不是未遂了,而是妥妥的既遂了!

‬该男子冒充城管部门委托人员进行敲诈勒索不只是抹黑了当地城管队伍的形象,其行为同样涉嫌犯罪!当地城管部门应当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一方面挽回自己形象分,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虽然视频中该男子否认自己是城管队员但是其承认自己是城管部门委托他负责管理那条路并收费,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其表明自己是受城管部门委托来收费,则变相表明自己是由城管部门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但是实际上他并不具有这种身份,故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罪,也就是说这种犯罪行为不需要产生后果,比如骗到了多少钱,只要有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

  • ‬结语

事件说到这里,给女子和淮安城管一个建议:那就是报警!不论该男子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是招摇撞骗,其行为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来看当事女子和城管部门并未报案,但是敲诈勒索和招摇撞骗罪并非“民不告官不究”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就算无人报案也应当依法查处。

至于该事件最终走向,舆情或许也是影响走向的一个因素,如果大家赞同我的观点,请不吝点赞,积极转发,我想最终会让大家看到大快人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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