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人们都说虎毒不食子,连动物都知道爱护呵护自己的孩子,但我们有些人类却人心薄凉,把自己的亲外孙卖掉给自己的儿子凑彩礼。如此荒唐的事情还真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下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怎么一回事。

2003年,江西的吴某一心想要个儿子,但是连生几个都是女儿,这让其一时间陷入了苦恼之中。于是,吴某打算去领养或者抱养一个男孩回来。俗话说,无巧不成书。

她碰到了李某,更当时李某正在卖一个男娃。两人一拍即合,还签订了协议,李某以一万四千元将一男孩卖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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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以为是这是亲生母亲冷血卖孩子,殊不知,李某并非孩子的母亲,而是孩子的外婆。

更令人气愤不已的是,李某卖孩子的目的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凑彩礼钱。而孩子的亲生母亲,李某的女儿一直以为孩子是在家被人拐卖了。

上天眷顾李某的女儿,让她在多年后将孩子寻回。

寻回孩子的同时也让李某的行为败露,原来拐卖孩子的并不是别人,而是孩子的亲外婆。可李某并无悔改之心,反而责怪女儿,怨恨女儿当时不给自己的儿子凑彩礼钱。

李某被警方逮捕时还不知悔改,最后她因构成拐卖儿童而获刑。事情到这里已经让人觉得离谱,更离谱的是李某外孙的养父母要其亲生父母支付抚养费方可将孩子归还。

【以案释法】

都说孩子是父母手心里的宝贝,现实社会中不乏父母因各种原因借口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是构成拐卖儿童的。

除了直接的买卖行为外,很多是披着送养的外衣的出卖子女,而区分真正的送养行为和买卖子女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

而这些需要根据审查送养的背景、原因,有无收取钱款以及收取了多少钱款等等来综合判断。

亲生父母有将生育作为获得钱财手段,一出生就立即卖掉的行为、有收取巨额感谢费将子女送给别人的等等行为都可以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

在本案中,李某主观目的是卖掉外孙获得金钱,客观行为是将外孙卖给了吴某,而且收取了吴某给予的一万四千元,李某构成拐卖儿童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大家热议的是对于吴某购买儿童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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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规定来看,养父母也是也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但是对构成这项犯罪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明知所收买的儿童是被拐卖而来的。

很多人在收买或者收养的时候,人贩子是不会说孩子是被拐卖来的,而是称是自己的孩子等等。在本案中李某是称孩子是自己外孙而送养,所以吴某并不构成此罪。

即使构成这项罪名,但是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警方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的,是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吴某虽然对待孩子像自己的亲生儿子一般,虽然其要求孩子的亲生父母给付孩子抚养费方将孩子归还,但仍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很少有被追究责任,一是因为他们本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虽然构成,但是过了追诉时效,因为该项罪名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

随着对拐卖儿童妇女打击力度的增大,我国刑法中有一项新拟定的罪名叫阻碍解决被拐卖儿童罪,这项罪名主要是说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人员解决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我国将收养纳入到婚姻家庭中,对收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也明确收养的原则等等。同时也明确,没有效力的收养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吴某辩称自己是收养李某外孙,也是无效的,双方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也不存在长大后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许多网友在呼吁买卖同罪,如果不是买方需求买方购买,孩子怎么会被出卖,他们也是拐卖行为的元凶之一,而且本身收买这个行为就是拐卖儿童链条中的一环。

没有购买就没有拐卖,也希望各位为人父母好好珍惜上天给予的礼物,切勿将生育孩子当成赚钱工具。

对此,你有什么观点,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