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扣河子人民法庭结合地域特色,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以实现“品牌引领”为工作方向,成立溪亭调解室。溪亭调解室成立后,积极与属地司法所、派出所等多部门构建调解机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调解化解纠纷,成立一个月以来已化解矛盾纠纷1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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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

扣河子法庭全面加强与镇党委政府和镇人大的沟通对接,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积极发挥“四所一庭”联动机制,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解纷格局。

4月15日, 溪亭调解室与镇派出所、司法所联合化解了1起土地纠纷案件。扣河子镇簸箕村村民赵甲、赵乙二人系兄弟关系,因其父亲去世后留有的土地产生纠纷。调解室了解情况后,主动参与诉前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了解到此案的关键点并不在于土地,而是在于赵乙认为其兄赵甲在父亲生前并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不应再耕种原属于父亲的土地。找到矛盾点后,调解室法官在村委会的积极配合下,组织赵家其余兄妹5人也来到调解现场,通过法、理、情等角度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积极发挥合并解纷机制

4月16日、17日,溪亭调解室在两天的时间内,通过调解化解了4起案件。其中两起为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为同一人,该两起案件的原告梁某、郭某因被告陶某某向其二人借款后未返还诉至法院。鉴于两起案件的被告为同一人,且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到庭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溪亭调解室的法官详细询问了陶某某欠款的原因,陶某某表示是因为生活遇到困难所致,并非恶意拖欠,原告梁某、郭某表示谅解,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免除了利息,达成了调解协议。

另外两起案件中,一起为继承案件, 一起为土地纠纷案件,均为原告徐某某向同一被告孙某提起诉讼,被告孙某为原告徐某某继母,两起案件是因原告徐某某父亲去世后涉及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鉴于此,溪亭调解室的法官向原告及代理律师提出将土地纠纷案件并入继承案件,原告据此增加了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双方到庭后对房屋、猪舍等财产争议较大,鉴于此情形,法官进行了充分释法析理,告知双方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案涉财产需要评估,而评估费用又会增加当事人诉累。随后法官与烧锅地村村干部及乡贤取得联系,为双方进行了合理估价,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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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调解先行专业优势

4月23日,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于某侵权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上升至肢体冲突,于某将姚某某打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姚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于某表示可以赔偿,但对姚某某诉请的赔偿金额不认可。溪亭调解室的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讲解了利弊关系,并对姚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姚某某对部分赔偿金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后向姚某某进行了释明。最终姚某某降低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溪亭调解室始终采取“听、问、析、断”四步调节法,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始终,构建以调解室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解纷途径,提高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率,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意见从中找到矛盾点。

在听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请并查明事实,以“拉家常”的方式找到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的事项。

在充分听取和询问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解决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的争议点。

判断并平衡各方的诉请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库伦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