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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马小梅)2020年元宵节,罗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罗某按照习俗向陈某支付了彩礼120000元,并购买了价值38504元的金首饰作为新婚礼物。同年5月20日,两人正式登记结婚,但同年9月27日,两人开始分居,最终感情破裂。罗某随后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返还彩礼及婚礼相关支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容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悉心调解。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针对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过、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及金额等关键要素,逐一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经过深入沟通,法官成功地与当事人建立了共识,最终罗某、陈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女方返还彩礼30000元。

法官提醒:

彩礼归于礼,高额要整治。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的一种情感表达方式,也是对步入婚姻领域的新人的祝福和期盼。但高额彩礼不仅加重了一方的经济负担,还可能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尊重传统婚嫁习俗的基础上,明确治理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对于彩礼返还,需要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相区分,确认彩礼的范围、金额,根据彩礼的使用情况、金额、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结婚时间长短、过错等情况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华容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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