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杜先福

磕磕绊绊20年,最后终作劳燕飞

安宁60年代末从湖南入伍,在重庆驻军某部服役,不久即提了干。1976年,安宁回老家探亲,与放暑假在家度假的女大学生梅华相识、相恋并走进婚姻圣殿,随即生育了两个女儿。

一个是大学生,一个是年轻有为的军官,又有一双可爱的女儿,这个小家庭可谓幸福美满,欢乐融融。

不过,再幸福的家庭,也难免瑕疵。

安宁与梅华间的瑕疵,主要表现在梅华的生性多疑,深怕丈夫在情感上有对不住她的地方。

由此,梅华常常问丈夫会不会对她不忠,会不会做出对不住她的事等等。

安宁明白妻子的意思,为打消妻子的顾虑,就请求组织照顾,让梅华随军来到了重庆,并给梅华在重庆一所中学联系了一个理想的工作。

长相厮守,梅华多疑的心态有所平复。安宁则一心扑在部队建设上,不断展现自己的领导才能,年纪轻轻就走上了校级主要领导岗位。

1995年2月,由于部队调防,安宁随所在部队从重庆调到四川南充。梅华则因在重庆某中学是固定工作,不便调动。由此,厮守十几年的夫妻不得不两地分居。

正是因为分居,梅华多疑的心态又活跃起来,开始了对丈夫情感上的担心。梅华以思念为由要求安宁每周回重庆过夫妻生活。安宁身为部队主要领导,行动有严格的纪律,不可能时时处处满足梅华的要求。

生性多疑的梅华,担心丈夫情感转移,各种各样的猜测便不断萌生。安宁向妻子表白,说他绝不会做有伤他们夫妻感情的事,但是安宁越是表白,梅华却越是怀疑安宁心里有鬼。

到后来,无论是安宁回重庆,还是梅华到南充,两人相处的日子里,梅华也免不了要对安宁怀疑。安宁从早到晚的行踪,都必须一一向梅华“汇报”,安宁回到家,其衣服口袋和公文包都得经梅华一一检查,看看是否藏有秘密。

安宁电话记录本中的号码,梅华一一“过滤”,她不惜耗费电话费以核实对方的身份,经常弄得安宁的同事、朋友、下级乃至上级首长莫名其妙。

假如梅华撞见了安宁与女性有交谈,无论工作上的女性还是同事及朋友关系的女性,梅华都一定要向对方问个清楚,深怕安宁与某个女性有什么暧昧关系。

这不仅弄得安宁的同事和朋友十分难堪,同时也使安宁的工作受到极大影响。

考虑到已有近20年的夫妻感情,安宁对梅华的作为一再忍让,劝说梅华不要太伤夫妻感情,梅华多疑的心却日甚一日,乃至弄得安宁无法工作。

实在忍无可忍,安宁即向部队写了离婚申请,上级党委召开专门会议,下达了同意安宁离婚的批复。梅华也表示愿意离婚。

1996年12月15日,就在他们结婚20周年这一天,他们双双走进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填写了格式化的离婚协议,民政局在给他们办理离婚证时,因双方未带结婚证,梅华未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民政工作人员便告知带来了相关有效证件即给办理离婚证。

随后,安宁通过部队出具了相关证明,递交到民政局,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即于1996年12月17日颁发了“顺婚处字151号离婚证”书。这对相处了20年的夫妻,即日起宣告正式解体,劳燕纷飞。

突生变故,一波多折波难平

解脱不幸婚姻的羁绊后,安宁感到松了一口气。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调试,他从痛苦的阴影中挺了过来,并要求调到西安某部工作,不久,经人介绍,认识了白玲,两人性情相投,便于1997年8月建军节这天举行了婚礼,组成了新的家庭。

然而,他们结婚不久即被无奈的烦恼所折腾,这一折腾,竟然长达6年时间,搅得他们的生活几无宁日。

原来,安宁8月1日新婚的消息很快传到前妻梅华的耳朵里,梅华心里极不平衡。

8月12日,梅华便向有关部门写了一封信,诉说了她所遭遇的不幸是因为安宁受了现实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学坏以后想法子抛弃了她。

紧接着,梅华便找了一名律师,向律师讲述了安宁采用欺骗手段弄到了一纸离婚证,请求律师用法律手段挽回她的婚姻。

律师听了梅华的陈述,“深感震惊”,决定帮助梅华“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梅华失去的婚姻。

8月16日,律师即给民政部致律师函,称安宁“不仅采用欺骗、胁迫的手段,而且伪造了大量的证件,领取了离婚证。该离婚手续不齐、程序错误、条件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特申请复议并撤销安宁与梅华的离婚证。”

梅华的律师所致的律师函,经民政部附上《关于核查梅华持有的(离婚证)是否合法有效的函》以后转到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又转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军内外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确认安宁、梅华协议离婚时所持的相关文件、介绍信合法有效。

1997年11月16日,顺庆区民政局以南顺民发(1997)66号文件复函,确认安宁、梅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梅华不服,于1998年1月16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民政局所颁发的离婚证无效并赔偿梅华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梅华领取离婚证后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60日内并未提起复议,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梅华提起行政诉讼距民政局行政行为已超出一年多,即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对此,顺庆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华的诉讼请求。

梅华不服裁定,又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充中院经审查驳回梅华的上诉,维持区法院的裁定。

照说,事情到这里就该收场了。然而梅华却不。

心里极不平衡的梅华拿出“秋菊打官司”的精神,一定要与法律较较劲,决心讨个最终的结果。

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华的诉讼,她仍然不服,一次又一次地提出申诉。

2001年4月20日,南充市中级法院以(2000)南中法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市、区两级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定顺庆区法院立案审理。

历时4年较劲,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梅华终于感到了一丝心理满足。

更有媒体站在梅华一边,对安宁大加谴责,亦对民政部门给予讨伐。

这使安宁和他的新婚妻子的生活失去了安宁。他们不仅经常得到有关方面的情况反映,告知梅华较劲的相关情况。也看到了媒体的不实挞伐和谴责。

安宁和他的新婚妻子只好忍辱负重,除在媒体刊发的报边批注“诽谤、乱编滥造、恶意攻击”等语外,其它则无可奈何。

安宁和新婚妻子一直生活在烦恼之中,猜不透日后的生活将是怎样的状况和结局。

梅华状告民政部门,安宁作为第三人同样被推上了被告席。

因为安宁仍然担任某部领导职务,工作十分繁忙,无暇也没有精力从西安往返于南充打官司。

于是,安宁便委托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该事务所主任李栓明全权代理诉讼事宜。

李律师和安宁签订了“特别授权”的代理合同后,铆足劲做了大量仔细深入的调查工作,亦决心运用法律武器与“秋菊”式的梅华在法庭上见个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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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的代理律师

“经典”判决,法院判他合法由两妻

上级法院指定审理,顺庆区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顺庆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及第三人安宁委托的全权代理人李栓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离婚不是我的自愿,我是迫于哄骗、昏厥的情况下,第三人安宁强行拉着我的手在他们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在办理离婚时,第三人便用了作废的印章及证明文件,骗取了军队政治部门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证明。

梅华说,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女方缺乏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结婚证等,第三人弄虚作假单方进行离婚登记,骗取了离婚证书,请求判令被告撤销非法离婚登记,宣布非法离婚登记无效,判令被告民政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1996年12月15日,安、梅一同到被告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对二人填写的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进行初步审查,要求二人出示结婚证,梅华称结婚证已掉了。工作人员告知二人须单位出具一份婚姻状况的证明,并注明结婚证丢失的情况。

工作人员要求二人考虑好以后再来。时隔二日即12月17日,二人再次来被告处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笔录了二人自愿离婚的谈话内容,再次审查了部队出具的介绍信、离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自愿离婚笔录、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书。

二人自愿在申请书上签了字,被告即依法给二人颁发了离婚证。原告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的全权代理人李栓明律师向法庭陈述并提供了其进行深入调查所获的证据材料,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安宁离婚,完全是双方自愿、合意之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民政局发给离婚证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不应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登记时,仅凭第三人所在部队的批复等证明,原告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自己所在单位婚姻证明办理了离婚登记,民政局未严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证件,属工作疏忽。但考虑到离婚登记后时间已长达五年之久,双方也无法相处,况且第三人又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已稳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予撤销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原、被告及第三人后,原告梅华不服,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7月25日,南充中院未开庭审理,径行作出判决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顺庆区民政局无上诉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上诉人及第三人的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在不具备离婚登记必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在一、二审中未提供事实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顺庆区民政局1996年12月17日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

终审判决下达后,梅华当即把判决情况告知了当地相关媒体,多家媒体即大肆炒作。

有媒体称,梅华“5年来一直深爱着她的丈夫,她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丈夫能回到她的身边。”

更有媒体称:法院撤销了离婚证后,安宁与梅华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

因此,安宁与再婚妻子的婚姻则属非法。

这就意味着安宁已构成事实重婚。

重婚就是犯罪。

对于这样的犯罪,安宁和他现任的妻子都“懵了”,懵得烦恼不已!

媒体引用法律专家的意见认为:安宁的重婚只能算民事重婚,不应承担刑事重婚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安宁现在知道了离婚证无效而不予理会,就会由民事重婚转为刑事重婚,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家给安宁指出的出路是:可几方协商,履行离婚相关手续。作为维权方的梅华,向安宁的再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安宁的再婚婚姻关系,安宁重婚的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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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代理律师

媒体这样认为,中院的判决也已送达了安宁,拿到判决及面对媒体的重大压力,“蒙头转向”的安宁和他再婚妻子深感痛苦和烦恼。

这种烦恼实在是无以言表,苦痛万分。

努力抗争,“高检、高院”同时介入明法理

顶着巨大的压力,安宁在忙于工作、无法抽身官司的情况下,再次委托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李栓明主任全权代理,进行申诉。

作为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栓明律师已经详细掌握了安宁、梅华当年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他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在掌握详细情况的基础上,李栓明律师运用法律法规规定,写出了长达五千字的“行政申诉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同时,又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

与此同时,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亦受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委托,拟写了行政申诉状和补充申诉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02年10月13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李栓明律师代为提交的抗诉申请书,查明了相关事实,认为:南充中院的行政判决与法理相悖,适用法律不当,特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民行抗字(2002)103号民事抗诉书作出抗诉认为:顺庆区民政局在办理安宁、梅华的离婚登记中,虽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撤销离婚证的理由。

抗诉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在综合两者效果后,作出正确的判决。而本案无论从法律效果或是社会效果看,均不宜作出撤销判决。故南充中院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特向高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

2003年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决定由高院进行提审,并于2003年10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上诉人梅华及委托代理人、原审被上诉人顺庆区民政局及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安宁的委托代理人李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李栓明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深刻而详尽的代理意见,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规错误,片面、孤立地理解和适用个别法条,曲解和简单套用个别法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与基本法律直接冲突。其判决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且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就径行判决,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二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代理人还认为,本案整个诉讼程序违反了关于复议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最初是超过复议期限6个月,之后又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对此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裁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裁定,但后来又立案审理并在二审中作出与情、法、理相悖的判决,实属不应该。

省高院开庭审理并查明案件事实后,经合议庭评议,充分采纳了第三人安宁的代理人的意见,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终审判决。高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原审第三人安宁与原审上诉人系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亲自到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二人应属自愿离婚。

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民政局在离婚登记中虽然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安、梅二人系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签字是真实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该二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要件,因此该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的理由。

结合本案离婚证已发生法律效力及第三人离婚后又重新结婚多年的情况,民政局为安、梅二人颁发的离婚证不应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从而判决:撤销南充中院的判决,维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1)南顺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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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采访时与安宁的律师合影

至此,一桩“经典重婚案”终于尘埃落定。拿到高院的终审判决后,安宁及其再婚的妻子终于痛痛快快地舒了一口气。

一年多来,萦绕在他们生活中的苦痛和烦恼终于一扫而光。

纵观此案前前后后的是是非非,造成的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这个巨大的司法成本谁买单,应该值得深思!

(文中安宁、梅华、白玲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