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正式开始实施,该通知不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据介绍,该通知将住房套数认定由“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为单位,以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为准”,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的住房套数和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同时,该通知明确四种情形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即:

  •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 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此外,该通知还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 一是规范贷款条件。取消缴存职工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将贷款条件由“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连续3个月以上”,调整为“申请贷款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 二是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以“存贷挂钩、先存后贷、互助保低”为原则,将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 三是调整二手房贷款期限。二手房贷款期限在原贷款期限规定基础上,明确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防范担保资产处置风险。

来源 | 贵阳网

编辑 | 赵子滟

统筹丨吴亚鹏

编审丨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