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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网络大环境下,多起“校园霸凌”事件频发、被相继报道。对此,让人们瞠目结舌的不仅是施暴者内心的如此恶意还有其施暴手段的残忍程度。如近期发生的邯郸初中三人霸凌事件,网络上一度引起网友们的热议,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追责年龄”这一话题也一度又被推到舆论尖端。人们出于最纯粹、朴素的是非认知观,气愤于为什么施暴者能有机会改过,而无辜的被害人却因此丧失有且只有一次的生命。

校园霸凌,(也被称为“学校欺凌”),从字意上看是指在校园孩童之间因某种力量关系不平等而发生欺凌、压迫的现象,这种表现方式包括:肢体或言语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和讥笑等。被霸凌者遭受到的侵害不往往不止霸凌者一次施以的伤害,而是多次反复的打压、侵害,且霸凌者的个数有时为个体,有时甚至形成多个的群体对被霸凌者实施侵害。这种侵害的途径密集如恐,如毒如荼,它可以透过言语、肢体、集体、网络、电话、文字等多种媒介行为施以侵害,从而对被霸凌者的身体、心理、社会适应能力等都造成难以想象的创伤,这种创伤被霸凌者甚至一生都难以去治愈、走出伤害下的阴暗。

那么在校园霸凌中,霸凌者一般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处罚后果呢?

一、在行政角度:

霸凌者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一般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对霸凌者不予处罚。但是如果当侵害结果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按照相应的刑事罪名进行处罚。

二、在民事角度:

霸凌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在校园霸凌中,被霸凌者往往会在身体、精神方面遭受严重侵害,甚至因此患有抑郁症或者萌生出轻生的想法。此时,被霸凌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被霸凌者不仅可以向霸凌者主张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因身体、精神损害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被霸凌者监护人的误工费、被霸凌者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园霸凌中,学校和霸凌者的监护人也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有保护学生不受欺凌的法定责任。遭遇校园霸凌的,如果学校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同时,如果霸凌者的监护人在知道其被监护人有参与校园霸凌情况,而仍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该监护人也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在刑事角度:

霸凌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在校园霸凌中,因霸凌者的侵害行为而导致被霸凌者身体受伤的,霸凌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如果参与校园欺凌的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那么在致人轻伤及以上的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他人进行殴打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年满14周岁就可以定罪量刑。校园霸凌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抢劫罪等。

事实上,法律并不是解决校园霸凌问题的唯一手段,它更多凸显的是一个红色的底线保护手段,是被霸凌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防御手段。但,往往容易被忽视是在对校园孩童的前期预防和教育。

律师建议:

学校应该建立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防治制度,以及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霸凌政策,为在校孩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同时,监护人也应多加强与孩子间的沟通,帮助孩子塑造一个正确的认知观念,多关注孩子动态,教育孩子尊重他人、反对暴力,在得知孩子遭受霸凌时立即利于法律武器保护孩子再受侵害。同时,社会也应该提高对校园霸凌问题的关注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校园霸凌的严重性,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所希望的是,所有花朵都能在阳光下盛开,而年龄不再是正义的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法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至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