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乌鲁木齐市某海外国际旅行社在其网页发布“游客因个人原因临时自愿放弃游览,用餐,住宿等,费用一概不退”“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航班原因等造成行程延误,更改不能完成景点,旅行社不负赔偿责任,为保证旅程顺利进行,请服从旅行社的安排。请旅游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旅游途中丢失财物,旅行社概不负责”等违反格式条款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类20条常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类型一: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或“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条款2.“希望您在约定时间(以取衣物单据为准)内领取衣物,超过3个月未取走的衣物,本店将不再承担丢失责任”或“在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衣物的质量与数量,离店后本店不承担责任”。

条款3.“塑料制品及玻璃制品,非原包装、旧包装物品损坏不予赔偿”或“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条款4.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或“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休闲运动器材,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或“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5:“如乙方不能按交车日期交付车辆,甲方可提出退还订购金要求,乙方对甲方不负有赔偿责任”或“车辆一经售出,任何问题均属售后服务范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或换车”。

条款6:“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条款7:“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类型二: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8.违约责任“你重我轻”。 即:经营者及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明显轻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条款9.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设定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条款10.在摊位租赁合同设定:“承租人必须参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或“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由托运人自负”。

条款11:“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交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或“买受人必须使用某某公司统一提供的水表”或“安装宽带,必须先安装固定电话”。

条款12:“贷款买车贷款期间在本4S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类型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

条款1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退房”或“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订购书,提出退房,否则定金不退”。

条款14.“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条款15.“特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商品房毗邻且直接相通的某部分屋面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

条款16.“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本合同为最终处理依据,任一方不得诉诸法院解决”。

条款17:“此卡有效期1年,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或“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条款18:“业主违反装修规定,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派人拆除及恢复等措施”或“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条款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或“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条款20:“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或“如需方原因不能按订单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应及时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车时间,否则供方则认为需方违约,扣除预付定金的20%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