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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隔代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诉称:赵某1,2006年9月6日出生,系被告赵某某、刘某某的婚生子女。原告王某某系赵某1祖母,赵某某之母,赵某1自出生后一直由王某某抚养。

2013年3月20日,赵某某、刘某某协议离婚,约定赵某1由赵某某抚养,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赵某某与王某某口头约定,赵某1继续跟随王某某生活,赵某某每月向王某某给付赵某1抚养费1000元。赵某某按照该标准仅支付了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的抚养费。

2019年2月,王某某与赵某某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赵某某以给父亲赵某甲治病花费了医疗费,经济困难为由,未主动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赵某1的费用。王某某与赵某某多次协商无果。

2019年7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赵某某在案件一、二审中均表示今后赵某1由自己自行抚养,不再由王某某抚养。赵某自出生便由王某某一直在照顾抚养,王某某为赵某1购买奶粉、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并垫付医疗费,后二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约定赵某1由被告赵某某抚养。

但赵某1依然跟随王某某生活,由王某某抚养照顾。王某某在抚养赵某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经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赵某1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王某某抚养照顾,在抚养照顾期间,王某某垫付了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赵某某与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支付过赵某1的抚养费。故王某某要求赵某某、刘某某支付赵某1从出生至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赵某某、刘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1由赵某某抚养,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故赵某1此后的抚养费应由赵某某承担。王某某系赵某1的祖母,并非其法定抚养义务人,而赵某1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刘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今后自行抚养赵某1,不再由王某某抚养,故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自法院判决后赵某1由父亲刘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不再向王某某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观点

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判断标准

(1)判断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适用无因管理需排除法定义务。

2.适用无因管理需排除委托监护。

(2)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法之例外

即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时,管理人也享有无因管理请求权。如私法上的抚养义务及公法上的税负都有可能给义务人带来负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鼓励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使得伸出援手的道义者或热心公益者无所顾忌,故虽违反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亦构成适法无因管理。

此类案件中,父母不愿意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并垫付抚养费用,此种行为虽不符合传统概念中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解,但作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例外情形,也应被认定为适法的无因管理。

(3)涉亲缘关系中管理人管理意思之认定

在理解“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时,应注意厘清的问题:即使管理他人事务使得管理人自己受益的,也无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在涉亲缘关系的事务管理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监护人隔代照顾孙辈,管理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虽可能不是直接体现在财产的增益上,但是也得到了情感上的满足与慰藉,很难界定为“纯粹管理他人事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