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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由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在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次庭审,陵川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司法局组织辖区内数名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旁听。

考验期内又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2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然而杨某某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4月30日,陵川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杨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将依法被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同堂授课提建议

庭审结束后,陵川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为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同堂授课。检察官结合庭审情况以案释法,告诫社矫对象要以案为鉴知敬畏,用心矫正守底线,希望社矫人员能够以内省之心真诚悔过,珍惜改造机会,提高社区矫正意识;存敬畏之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以感恩之心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改造,顺利度过社区矫正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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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表示将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教育。下一步,陵川县检察院将持续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能动履职提升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质效,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

来源: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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