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团队张路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某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我们面对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高先生是山东省某市的居民,其房屋因“县工商局片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高先生向某市相关单位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协议”。然某单位以申请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无奈的高先生经过咨询了解,最终决定选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张路律师为其维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京康律师风采

张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根据当事人自述并结合当前材料情况,立即协助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确定某单位的“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受理后,开始了行政复议的程序。

庭审中,张路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可以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然本案中,某机关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但却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供相关信息不能够进行区分处理的证据。因此该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张路律师出庭陈述,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张路律师的意见,确认某机关的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并做出“撤销某机关的‘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责令其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答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