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煤矿职工,2021年4月,朱某在完成井下工作出井后去职工澡堂洗澡后,被人发现躺在澡堂地上,意识不清。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021年10月,某煤矿申请对朱某的伤病关系鉴定。2021年11月,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朱某脑干出血为自发疾病的可能性大。某煤矿向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朱某申请认定工伤,2021年12月,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为: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至今,某煤矿为朱某抢救、治疗等共计垫付873713.18元。后,某煤矿因其为朱某支付或垫付救治等相关费用,向孝义法院提起诉讼。孝义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煤矿工作的特殊性,一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粉尘等有害性物质,升井后洗澡属于保护性措施,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劳动的前提。因此被告在升井后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可以认定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朱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应由其自行承担,应由某煤矿为其支付。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结束劳动任务后至更换劳动服装、清洁个人卫生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其劳动行为的延续。这与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如果不将其纳入工伤范围,一定程度上属于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限缩。故,劳动者在劳动结束后的收尾性工作中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原、被告分别为劳动者和公司企业,而本案则为公司向劳动者追偿垫付医药费等费用,具有特殊性。同时相较于一般劳动过程中的工伤认定,本案为劳动者在劳动结束后的收尾性工作中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提供了参考借鉴,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立案庭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