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本报从柳州市政府获悉,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4起重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2月4日,柳东新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单位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03日,法定代表人李某龙。

经查明,2024年2月4日,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料5车间员工韦某在2号切割机进行钢材切割作业。9时26分许(车间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为9时2分,比标准时间慢24分钟,以下时间均为标准时间),韦某操作5-7号起重机,用单肢环眼吊钩(未设立闭锁装置)钩住2号切割机切割完的2块钢材余料(未绑缚牢固),从2号切割机台面吊运至余料堆放区。行走至1号切割机与余料堆放区之间时,韦某站在门式起重机下方,左脚踩在1号切割机西侧防护栏上,右脚踩在1号切割机工作台边缘,操作遥控器把吊运的钢材余料放置在余料堆的过程中,钢材余料突然从吊钩处脱落,向1号切割机方向倾倒,把韦某压倒在1号切割机工作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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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时56分许,3号切割机操作工吴某发现韦某被钢材余料压到,就马上通知1号切割机操作工韦某海、4号切割机操作工梁某兴,梁某兴操作5-7号起重机遥控器吊离压在韦某身上钢材余料。吴某向车间主任唐某波、生产部副总经理张某玉报告。张某玉拨打120,并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10时16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随后将韦某送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医治。2月5日10时50分许,韦某因失血性休克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韦某操作起重机吊运吊物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未按规定将吊物绑缚牢固,吊物脱钩倾倒砸到韦某致其死亡。

2.吊运吊物的环眼吊钩未按规定设置防止吊物意外脱钩闭锁装置。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将吊物绑缚牢固;吊装作业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韦某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未按规定绑缚吊物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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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龙,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莫某杰,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严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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