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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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已超365万人,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预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

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学位法共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时应当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并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在附则中对境外个人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等作了相应规定。

为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草案二审稿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同时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换言之,授予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此外,学位法还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表示,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的成果去进行答辩,也可按专业实践上的一些创新成果答辩。“把原来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制有了一个突破性进展。”

下一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法律实施的成效推动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发展,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