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交易中,涉及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仅有公司公章而没有相关人员签名,如何认定其有效性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一则民事判决案例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释。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文件(最高法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公章具有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然而,在特定的交易中,必须综合考虑加盖公章的具体情形,以准确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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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中,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股东间合同纠纷中,虽然存在公司公章在对账单上的盖章行为,但法院认为未能证明该盖章行为出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其效力进行了审查。

法院指出,仅有公章不是绝对的有效证明,需要结合公章的保管使用、相关合同形成的过程以及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名等情况综合考量。在这一案例中,法院特别强调了对公司公章加盖情况的审查,并指出需要更多的签名等证据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专家表示,这一判决意味着在公司交易中,公章的效力不再是唯一的认定标准,签名等其他证据也将被更加重视。此举有助于规范经济交易中的法律行为,防止公章被滥用或误用,保障交易的合法权益。

然而,专家也提醒,公章管理仍需谨慎,公司内部需建立严格的章程和管理制度,避免公章被滥用或失控。同时,第三方在交易中也应当注重签名等其他证据的完备性,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