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情感问题,于深夜时分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且不听他人劝阻,多次驾车撞击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受损。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2024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钱某因情感问题迁怒于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多次撞击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驶离现场。半小时后,钱某驾车返回原地,不听劝阻,又多次撞击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后经他人报警,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经鉴定,钱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被告人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多次撞击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得适用缓刑,鉴于其本次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等情节,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认定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人员藐视法律,以身试法,不惜铤而走险。特别是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出台后进一步加大了对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力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检察官提醒大家,酒后驾车危险重重,切勿心存侥幸,必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出行,安全驾驶。(撰稿人:严格)

|来源:太湖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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