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15日21时15分,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到税务局保卫科的电话报案:在税务局打字室值夜班的女打字员袁某某被一持刀歹徒入室强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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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80年代机关单位里的女打字员

现场打字室是一间坐北朝南的平房,面积为18平方米,室内陈设很简单,除了两张放着打字机的桌子外还有一张高76厘米的床。在床沿、枕头以及一些衣物上均发现有点状的血迹和精斑。地上有一块手帕,上面有八处血迹。

打字室门外是一条宽约80厘米的夹道,由于这里正在破土施工,所以夹道的土质松软潮湿,地上留下了数个塑料底半高跟布鞋留下的清晰足印。足印全长28厘米,前掌宽9.5厘米,长13.6厘米,后跟宽6.5厘米,长6.7厘米,鞋底呈圆点横条花纹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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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勘查现场的民警

受害人袁某某是这样回忆案发过程的:“晚上7点50分,我在打字室刚准备休息(值夜班如果没事是可以休息睡觉的),忽然听见有人敲门,我以为是同事有事找我,就去开门。门刚打开,猛地冲进来一个戴着军帽和大口罩的男人,这个人进门后反手就将门锁上,右手拿出一把刀向我逼近。我吓坏了,大喊了一声想要呼救,但那个男的一个箭步窜上来用左手捂住了我的嘴,我一口把他的手指咬破,那男的就用刀逼着我给他包扎伤口,我没办法只能用我的手帕给他的左手包扎好。随后那男的抢走了我放在枕头下的50多元钱,又拿出一根绳子把我的双手捆在我胸前,又把我按在床头脱下我的裤子将我‘那个’了,完事后打开门跑了。对了!他在将我‘那个’之前还先用手指捅我。

技术人员根据现场留下的脚印的长度、压痕和着力面以及袁某某对犯罪分子身材的回忆进行判断,犯罪分子是一个身高1.78米至1.82米之间;根据鞋印的长度、前掌着力面长度的综合分析,犯罪分子的年龄在25岁至27岁之间;又根据重压面、次重压面判断犯罪分子体态中等。

受害人还回忆说:这人操本地口音。

警方发现,此案的犯罪分子和前一个月间发生在侯马的四起流氓强奸抢劫案的犯罪分子的刻画和作案手段有较多的相似之处,通过串并案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共同点:

1、作案时间大部分都集中在19时至21时这个时间段;

2、作案地点大多在厕所、道边和妇女单独居住的室内;

3、犯罪分子单独作案,没有同伙;

4、犯罪分子作案时头戴军帽、面戴大口罩;

5、犯罪分子操本地口音;

6、作案时采取的方式都是先捂嘴塞口、再捆绑双手,然后脱光女方的下身,先用手指捅,再进行强奸。

据此,警方初步勾勒出了犯罪分子的特征:

1、鉴于作案时间在19时至21时之间,说明犯罪分子可能是上长白班的工人,或者是由于某种条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限制,只有在这段时间方便活动的人;

2、敢在严打期间连续进行流氓犯罪行为,说明犯罪分子是个表面老实、善于伪装且有犯罪前科的惯犯;

3、从作案后能不借助任何交通工具迅速逃离现场,且说当地口音,说明犯罪分子是当地人或者长期在当地生活的外地人。

4、根据几起强奸案的受害者的回忆,犯罪分子是方脸型,脸色黝黑,下颌微翘,鼻梁略微凸起,眼睛有点凹陷,脸上有粉刺,头发较长,平时常戴一顶军帽。在受害者的描述下,警方绘制出了犯罪分子的模拟画像(由于受害者描述不出犯罪分子的正面特征,所以模拟画像是按照45°角度绘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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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绘制的犯罪分子的模拟画像

警方将之前发生的所有流氓强奸案的案发地点(当时除了已经确定发生的五起强奸案外,还排查出了十起因为女方强烈反抗而未遂的强奸案)一一标注在地图上,发现案发点分布在一段“L”形街道的两旁,密集分布在“L”形的两端。

由此,警方将罪犯的住址初步确定在这段“L”形地段,重点排查“L”形地段两端的纺织厂、运输公司、汽修厂、发电厂以及铁道、驻军等单位和家属区。将犯罪分子的模拟画像发放到“L”形区域里的各派出所、居委会和单位保卫科。深入发动群众,组织干部职工和居民对模拟画像进行辨认,通过组织辨认,很快就将主要嫌疑集中在家住汽修厂家属区的25岁临时工夏文进身上。

夏文进身高1.81米,体态中等,其居住和工作的地点正好在“L”形街道的末端和拐角处,位于重点排查区域内。此人拥有强奸犯罪的前科,1975年时年17岁的夏文进因为强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孩而被学校开除,1976年又因强奸一名11岁的女孩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随后发现他在犯罪的时候距离18岁生日还差几天,因此刑期被改为七年。1983年3月刑满释放后其父对他管教甚为严厉,特别是1983年9月2日“严打”开始后,夏文进的父亲更是要求夏文进21时之前必须回家,同时汽修厂的下班时间是18时,扣去吃晚饭的时间,夏文进恰好符合19时至21时之间的时间段作案的特点,具备作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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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海报

于是,警方组织袁某某等几名受害者前往侯马市动物园对正在那里拉水泥预制板的夏文进进行辨认,可是几名受害人都没有看到犯罪分子的正脸,所以都不敢下肯定的结论。其中袁某某表示:“脸色不像,鼻梁也不凸,不像是罪犯。”另一名受害人刘某某在辨认时虽然说夏文进很像强暴她的罪犯,但她也不敢完全确定是不是他。

辨认失败——

同时,夏文进所在单位——汽修厂的党支部书记也表示:“夏文进平时工作吃苦耐劳,从来没有过迟到和早退,也没有发现其有什么不轨的行为,而且刚刚被释放不久,他父亲管得又严,不可能再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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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汽修厂

在汽修厂的群众走访中,夏文进的同事也大多持和党支部书记差不多的观点,都认为夏文进不大可能是罪犯。

为了尽快确定夏文进是不是罪犯,警方对夏文进1975年和1976年的两次被处理的强奸案的卷宗进行仔细研判,发现这两起案件中夏文进的作案手段和这几起强奸案中的犯罪分子所用的手段完全相同。此外,因为其他犯罪行为正在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的夏文进的同事任某某为了戴罪立功,向警方供称:夏文进在被释放后经常在下班后至21时之前单独活动,问他去干什么也不说,遮遮掩掩躲躲闪闪非常可疑。

同时,技术部门将夏文进的模拟画像与夏文进的照片进行反复比较发现,除了鼻梁凹凸略有区别外,其他特征均相吻合。并且经过反复试验,发现袁某某之所以没有辨认出来是因为10月15日夜晚的室内日光灯光照和辨认时处在下午3点时的阳光强照的环境差别较大,可能会对辨认人造成视觉上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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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文进被抓获后拍摄的同角度照片

但是,以上这些只能加大夏文进作案的嫌疑,并不足以定他的罪,还必须获得确凿的证据。

在随后的两周时间,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的侦查员们拿着现场获取的塑料底半高跟布鞋鞋底印照片跑遍了侯马市内的所有卖鞋的商店和门市部,翻找了数百种鞋样,终于在紫金山百货商店和高村供销社发现了符合现场鞋印的鞋子——临汾产的27码II型半飞分牌半高跟塑料底布鞋,大大缩小了排查的范围。

就在排查还在进行的时候,12月9日20时50分,在与夏文进的住处只有一墙之隔的邮电技校女厕所又发生了一起强奸未遂案。刑警队的侦查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结果在现场发现了和10.15税务局打字室强奸案现场相同的鞋印,同时还发现了一只棉布大口罩。而在这个时间段夏文进没有在家,具有作案时间。

于是,警方立即传讯了夏文进,发现他当时脚上穿的正是一双临汾产的27码二型半飞分牌半高跟塑料底布鞋,其父证实这双鞋是1983年夏天他在高村供销社买给儿子穿的。侦查员立即将这双鞋的鞋底进行检验,证实此鞋全长28厘米,前掌宽9.5厘米、长13.6厘米,后跟宽6.5厘米,长6.7厘米,与税务局打字室门前夹道留下的鞋印类型相同,花纹团一致。但是,右脚足迹着力面处的圆点图案,后跟的凹凸以及破裂的情况存在一些差异。

为了对这样的差异进行科学的解释,侦查员在临汾鞋厂的工人师傅的帮助下用该厂产的同款新鞋在相同部位制作表面和立体的模型,并从不同方向和角度进行磨损试验,然后会同有经验的老师傅对实验结果进行研判,最终证实差异是由于脚跟作用力的大小、方向、接触的地面,穿鞋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差异造成的。不过,这个结论晦涩难懂,而且存在大量不可控的条件变量,似乎还不足以服众。

为了慎重起见,侦查员们又将10.15案现场获取的夏某某的手帕和在12.9案现场获取的棉布口罩以及夏文进所穿的那双布鞋作为嗅源,分别让临猗县公安局的警犬“卡姆”,内蒙古军区保卫处的警犬“青虎”、“黄狼”和“青燕”进行鉴别,结果均证实三者的气味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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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警犬

同时,技术部门提取了夏文进的血液和唾液样本送交临汾地区行署公安处技术部门进行化验,证实两份样本表现的血型和在10.15案现场夏某某的手帕上的犯罪分子留下的血迹血型一致,证实夏文进就是罪犯无疑。

铁证面前,夏文进承认了他犯下的10.15税务局打字室入室强奸案和12.19邮电技校女厕所强奸未遂案,然后又竹筒倒豆子一般先后承认了另外四起既遂强奸案和十起未遂强奸案也是他一人所为,并一一交代了这些案件的作案过程。

随后,在被问及为什么敢在严打期间如此顶风作案时,夏文进回答道:

我仔细研究过本地的生活习惯和女青年的心理特点,就选在我下班以后到我爸要我回家的时间点之间的这两个小时,这段时间你们警察大多在吃晚饭,空子最大。而且正因为是在严打期间,大家普遍不相信有谁敢在这个时候顶风作案,偏偏我就敢。我作案的时候戴着口罩遮住下半边的脸,尽量不把正脸露给那些女的,所以那些女的看不清我的全脸,你们(指公安局)没有多少证据也破不了案。不过现在我服了,我相信科学技术,完全伏罪,枪毙我都没二话。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夏文进的判决结果欢迎知情小伙伴积极补充(个人以为连续强奸作案,性质恶劣,再加上严打期间,大概率要吃花生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