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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百色中院从近年来审结的商标侵权纠纷等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目录

01

原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

02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0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04

原告某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0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

原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

裁判要旨

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2015年研发CALL酒么微信商城,涉足酒水O2O行业,2016年开展配送店、加盟店线下酒水体验店业务。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45852447号注册商标,为“酒小二”文字注册商标和第10509859号商标。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啤酒销售、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销售等业务。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40374300号第32类商标注册证,为“酒小二”文字商标,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广西某公司认为某公司在生产、销售、宣传啤酒过程中使用的“酒小二”商标,侵害了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某啤酒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公信力的报纸及网络平台就其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说明涉案商品来源非属原告以消除影响;3.依法认定原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92721.91元;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650元;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系第403743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标识为“酒小二”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2类:“调味啤酒;啤酒(截止)。”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酒小二啤酒”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其第40374300号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并没有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且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啤酒并未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故某食品公司使用其第40374300号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酒小二啤酒”的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某食品公司、某啤酒公司使用“酒小二”商标生产、销售啤酒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实质上是认为商标“酒小二”与“酒小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02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要求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已经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某服装店对所售商品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认可。

基本案情

金利来公司注册成立于1990年5月1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服装、领带、鞋、帽、服饰以及皮带、箱、包等皮革;小五金佩饰、各种服饰面料等纺织系列产品及经营范围内的原辅材料等。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系下列商标的注册人:1.第553926号注册商标、第9939693号注册商标和第4261854号注册商标,上述3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金利来goldli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以来多次被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授予多项行业荣誉,其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微博均开设有网店。

某服装店成立于2005年2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皮具、皮鞋、小饰品。2022年10月8日,金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金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处公证员共同来到位于店铺内取证,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通过支付宝购买了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皮带一条,支付90元。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金利来公司为本案取证支出调查服务费1100元,公证费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百色市某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第553926号、第9939693号、第42618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53926号、第9939693号、第42618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二、被告百色市某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某服装店系个体零售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处地位较弱,交易方式通常较为灵活,对其证明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应予适度减轻,结合市场交易习惯来看,本案某服装店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进货单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时间等可以认定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店名为“朝德皮具”的店铺处购入。但本案涉案“金利来”系列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服装店作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金利来”品牌,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远低于“金利来”同类产品,某服装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进货渠道合法正规。综上,法院认为某服装店对所售商品未尽合理、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认可。

0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点唱系统收存视听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不特定消费者放映,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经国家版权局许可开展著作权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某大酒店成立于2011年1月7日,经营范围为中型餐馆、KTV娱乐等。2020年7月1日,台湾索尼公司与索尼上海公司约定将其拥有或者有合法授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授权给索尼上海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经营并维权,授权在有效期内。2020年7月1日,音集协与索尼上海公司约定,将上述权利授权给音集协。

2021年9月11日,音集协委托第三方,前往某商务娱乐会所取证,并出具证据保全认证证书,证实某商务会所会播放的《流星雨》《烟火的季节》等328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取得权利的26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证据保全视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二者的曲目名称、词曲、演唱者、画面内容均一致。音集协为本案支出的取证消费费用314元、差旅费3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某大酒店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涉案侵权视听作品,酌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某大酒店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某大酒店的经营规模、所在地经济水平,新冠疫情对侵权人所在地餐饮娱乐行业所造成的影响,涉案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市场价值、流行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音集协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大酒店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04

原告某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中山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某广州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砂浆;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等。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25884605A号注册商标,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中,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和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自2014年至2021年分别先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21年2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颁发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等荣誉称号。某中山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电器、橡胶保温材料等销售;水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2日,某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购物过程公证,公证员共同来到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消费者的身份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了“德高聚合瓷砖胶强力Ⅰ型”、“德高三彩瓷砖胶 强力Ⅰ型”、“德高聚合超强Ⅱ型瓷砖胶”各一包。该门店向委托代理人出具票据一张。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广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某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本案中,某广州公司系第25884605A号、第11563275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注册商标均处在有效期内,某广州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德高聚合瓷砖胶”字样,“瓷砖胶”系该产品的名称,“聚合”系表述该产品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标识的显著部分为“德高”。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高”二字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要一般相关公众以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二者即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瓷砖胶,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瓷砖胶与建筑灰浆均是建筑或装修时所使用的材料,其销售渠道一致,故被诉侵权产品与第25884605A号、第11563275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本案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德高”二字侵犯了某广州公司第25884605A号、第11563275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某广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05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潜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3日登记成立,经营酒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系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719161号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中的酒(利口酒)、白兰地、含酒精果子饮料、酒(饮料)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内。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1年10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对某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19瓶外包装上有标识并标注有“国窖1573,52%vol,2010版浓香型白酒”等字样的酒类商品。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19瓶酒类商品为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系假冒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19瓶酒予以扣押,并认为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对某酒类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商品并予以销毁,并处以罚款70,000元。

经审理查明,某酒类经营部经营的位于迎宾路的“某酒业”店铺内销售的涉案侵权酒类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1719161号商标注册相同的标识。某酒类经营部某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某某,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酒类经营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过程和结果

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潜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文付的合理开支。后双方当事人于二审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酒类经营部一次性支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停止侵害,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泸州老窖公司经核准在33类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719161号商标,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经泸州老窖公司鉴定,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和销售,而某经营部韦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系得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所生产、销售,故确定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系构成商标侵权。某经营部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行为构成侵权,依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充分释明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愿意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泸州老窖公司的商标权益,侵权人充分认识到销售假冒商品的危害,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意义,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百色中院

来源丨 百色中院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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