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

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到2014年修订后的新消法正式施行,至今为止,消法实施三十周年。

消法三十而立的重要时刻,今年3月,作为消法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条例》可谓承上启下:既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等传统核心问题予以回应,又对网络消费等新情况予以关切。

《条例》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针对网络消费新情况如何回应?对于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等又是如何规定的?近日(29日),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习贯彻《条例》会议在北京召开,参会者对于上述问题予以回应。

《条例》强化可诉、可裁、可执行

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习惯、消费形势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新问题持续涌现: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堪忧、预付式消费往往出现商家跑路的情况。即便经过2013年修正的新消法也无法全面妥当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近些年来,社会不断出现再次修订消法的声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2)》等多个文件呼吁修订消法以回应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

但需要看到的是消法修法难度较大,程序要求严格,其修改至今仍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而历经八年终出台的《条例》,作用关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指出,制定《条例》无疑是当前完善消法的最佳方式。“《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助推消法与时俱进,使2013年修正的消法在内容上得到丰富、强化、补充,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时代性,可以更为全面、妥当地调整各类消费关系和消费行为,改善和强化了对经营者的规制效果。”苏号朋说道。

针对网络消费等新领域、新业态,《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办公厅原主任、甘肃省医调委副主任解放分享了自己及身边人的网络购物维权经历。从他的经历来看,不管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有多严重,最好的处理办法便是退货退款,暂未观察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解放建议,可以考虑针对大的网络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解决网络消费领域的制假贩假问题。此外,考虑在基层消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双方协议无法自动履行,依靠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刚性的保护。

除回应现实热点问题之外,《条例》在消法基础之上,增强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可诉性、可裁性、可执行性。“一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交易权等被空前提升;另一方面,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说道。

有假货在,就有打假人的存在

目前来看,职业打假的法律地位、社会作用等尚未明确和统一。《条例》对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等问题亦进行了回应。

2016年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其第二条对消法适用对象予以明确。第二条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也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不再受到消法保护。

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引发多方争议,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具体《条例》正式发布,备受争议的第二条最终未在正式稿出现。“可以明确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不禁止知假买假、民间打假。”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道,他曾参与消法起草相关工作。

提及职业打假,王海是绕不过去的一个人物,1995年王海因打假索尼耳机一战成名。河山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王海为代表的民间打假人的出现,是消法制定的初衷,也是消法实施的必然。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法。消法一大亮点便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后随着消法修正,惩罚性赔偿也从原来的“退一赔一”提升至“退一赔三。”

河山看来,有假货在,就有民间打假人的存在,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若将民间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之外,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无益处。

职业打假人,往往具有“知假、买假、索赔”特征,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一直备受争议。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职业打假所打的假并不是瑕疵,而是商品经营者隐瞒或是虚构的、对消费者购买决定起实质性作用的部分。在他看来,打假是帮助做错了的事、做错事的人早点回归正道。此外,打假是帮助合规的经营者免于不正当竞争,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能力,实际上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惩罚性赔偿以欺诈为判断依据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打假在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恶意维权、恶意索赔也被多方警惕。如有媒体报道,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也表示,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其中有人以“碰瓷”瑕疵为业,一本万利。

《条例》对于消费索赔行为予以明确和规范。《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河山提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情况下消费争议主要是通过民事赔偿路径解决,只有恶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方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院长王寿魁表示,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以欺诈为判断依据,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应该受到惩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天经地义。

惩罚性赔偿的重点是产品缺陷而非瑕疵。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可能伤人毁物或已经伤人毁物,属于侵权性质。造假行为,特别是职业造假行为造成的缺陷,完全属于欺诈性质,由造假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理所当然。”王寿魁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