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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类案打击范本建设,现筛选出十大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659274号“”商标是靖江沃德包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20日。2023年11月10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靖江沃德包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许可,于2019年1月开始擅自生产带有“”标识的封口机,违法经营额达13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鉴于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对靖江沃德包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做出赔偿且取得谅解,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5万元。

案例二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兴市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017941号“”商标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9月20日。2023年7月17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泰兴市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多副刻有“”标识的麻将牌。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在泰兴市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带有“”标识的麻将牌、桌垫以及塑料手提箱。

经查,泰兴市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从2022年底开始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带有“”标识的麻将牌216副,违法经营额达2.12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三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海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176661号“”商标、第4662736号“”商标和第4662735号“”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1月6日、2028年2月27日、2028年2月27日。第23417808号“” 商标是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当事人黄某海自2023年7月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假冒上述商标的白酒,违法经营额达14.98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白酒、包装箱及生产用具,罚款20万元,并依法移送泰兴市公安局。

案例四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鑫侵犯“西门子”商标专用权案

第62773815号“西门子”商标是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10月20日。2022年8月10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张某鑫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经查,张某鑫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自2018年12月开始在淘宝上销售“西门子”接触器234笔,违法经营额达14.36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3.09万元。

案例五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2月20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交办的《举报单》(编号:1321202002023022006862318),举报人反映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专利证书,一种行车式多级折叠皮带装船机,专利号为201521077623.5,该专利处于失效状态。

经核实,该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已于2021年12月3日终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0.5万元。

案例六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市某机械厂侵犯“ZIBO”“SWI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847114号“ZIBO”商标和第27032753号“SWIS”商标是陆水兰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12月13日、2028年11月13日。泰州市某机械厂自2018年4月26日起,受商标注册人陆水兰委托,为其生产“ZIBO”牌YD-95型号的油锯。该厂超过委托的数量,自行生产220台“ZIBO”牌YD-95型号油锯。后受陈某华委托,生产600台“SWISS”牌78型油锯,与陆水兰注册的“SWIS”商标近似,违法经营额达15.87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铭牌、包装盒,罚款20万元。

案例七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某美容养生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6月5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姜堰区某美容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芭芭多 法国松露焕肤晚安面膜”外包装标注:“内含两大专利成分 瑞士:棕榈酰三肽-5 专利号:W02004099237A1 德国:肌肽 专利号:EP0571390B1”。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遂请求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称:W02004099237 A1专利正在申请阶段,EP0571390B1专利已于2013年6月28日失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免除罚款。

案例八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罗塘街道某卫生洁具经营部侵犯“FAENZ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是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姜堰区罗塘街道某卫生洁具经营部自2023年4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带有“FAENZA”标识的水龙头、淋浴花洒,违法经营额达3.01万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龙头、淋浴花洒,罚款9.3万元。

案例九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可移动升降扶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江苏浙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获得名称为“可移动升降扶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2230490243.3。2023年6月1日,江苏浙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毛某珠销售的升降扶手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当天立案,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停止销售涉嫌专利侵权产品,赔偿请求人损失1.5万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十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353200号“”商标是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郭某春自2022年7月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淘宝、拼多多网站销售带有“”标识的鸡精、鸡汁、辣鲜露,违法经营额达71万余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达到入刑标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

图文来源:品质泰州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