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关于拆除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全国多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通告》要求,桥头镇将进一步强化推动“拆窗破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完全遮挡逃生和灭火救援门、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应当主动拆除。前述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三、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逃生窗口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窗口长宽均不应小于1.0m;利用门作为逃生口的,净宽度不应少于0.8m),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请广大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公众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现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且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桥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图文:桥头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编辑:香雅怡

编审:邓佩珊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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