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部收到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称宜兴市振宇水处理环保厂)法定代表人李伯平的投诉举报材料,其中一句话引起媒体的重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是否可以进行法拍?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该如何保护”?此事件已经成为当地关注的焦点,为证实其所述案件内容的真实性,我部对涉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全面了解。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准确来说,法院要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新的房产主人也可以变卖。

我部及时和当事人询问其疑惑的原因,当事人表示,他便是经历了一场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拍卖”的事件才对此产生疑问。

据当事人讲述称,其本人是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2019年,因公司债权转让等问题,与某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过程中因诸多问题于2020年被法院下发了财产处置书。

但据当事人所说,他们曾在此前就债权问题与另一公司联合诉讼债权持有人丁某等,但因为重要材料被法院法官拖延,导致无法操作。而另一位实际幕后债权拥有人王某还通过与某些领导互通联系,欺骗他们对债权拥有人撤诉。

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纠葛,譬如拍卖被(提价、哄抬)、债权暗箱操作、领导参与等事情的出现,致使其与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不过具体是否属实,媒体部门表示有待查证。

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名下的有证房产七幢、国有土地一宗、地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整体资产则被进行司法拍卖处置用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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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陈述:2021年10月29日宜兴法院出的执行裁定。法院执行局的褚浩年法官经手划走几十万钱,从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帐户、李伯平的生活费银行卡(含住宅房专属缴电费的中国银行卡),强行划走了几十万元,而并不是许乐群审判长说的0元。

当事人表示,“集体土地”被拍卖便是于此。其公司厂区除国有土地外,有约3亩的土地是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人是属于地方村民委员会集体,但此前便于村委会沟通商量过,这一部分应当如何补偿。而被拍卖的部分新办公楼、东面车间、南面围墙都建在了这3亩土地上。

作为土地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书记知晓此事后,告知当事人不能对这一片土地进行拍卖。之后当事人便与村委会书记多次沟通,并且向法院法官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村委书记同意并邮寄给了法院法官,但过后执行局法官只是告知修改相关内容(其中删除“中止”)就未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

当事人认为,如果法院法官没有对权益人的异议及时给到反馈,这是对权益人利益的侵害,对此当事人也毫无头绪,再次同村委会书记商量,通过村委会起诉振宇公司的方式来申请对拍卖的土地重新评估,保全3亩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财产。

可提交材料的过程曲折非常,先是起诉材料被退回,告知去往归属地立案。后前往归属地提交相关材料,收件后又未跟他们回复相关手续。再之后便接到,据说是某法院庭长的电话,其表示,他们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不能立案,也不会立案,不要问为什么,便挂了电话。

提交异议无果,公司名下相关的财产及村委会所有的3亩土地均被评估,法拍用来抵偿债务。

而在明知会侵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会进行如此判断,为何多次的异议申请会被驳回?联想到此前的种种事情,李先生摇头表示无可奈何。

根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行拍卖”来看,如当事人所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涉及其中,法院的判决是否真的还是如此?

对此,媒体对当事人的无奈表示理解,但法不容情,终将用事实说话,当事人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但事实是否如同当事人所说在没有实质的证明之前媒体不会妄下定论。我们支持所有人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也绝不偏信偏听任何事件。

当事人也向媒体表示,在后续的过程中,将请广大社会群众对此事进行监督,也要维护大家共同权益,维护属于集体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感受到江苏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伯平的无奈,在此,我们呼吁相关主管部门能依法依规对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维护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和实际利益,尽管如此。当事人还是联名整理好相关投诉材料,向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而奔走,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