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走访北京部分商超发现

商家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

混放销售的情况普遍

涉及物美、Ole'、

卜蜂莲花、京客隆等超市门店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

混放销售情况普遍

物美超市增光路店

4月9日,记者在物美超市增光路店的酒水货架底层,发现了有“蓝帽子”标识的劲酒,没有绿底白字的“保健食品”提示牌。在一旁的饮料货架上,摆放着同样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东鹏特饮等商品。而在该超市保健食品专区,记者看到,货架上摆有捷氏瑞健蛋白质粉、初元蛋白质固体饮料、燕之坊芝麻核桃黑豆粉等商品,这些商品包装上没有“蓝帽子”标识,实为普通食品。在该保健食品专区,记者也未发现“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提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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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蓝帽子”标识的劲酒摆放在物美超市增光路店的酒水货架上。孟刚/摄

京客隆定福庄店

4月10日,在京客隆定福庄店一层的保健功能饮料货架上,记者看到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饮料与王老吉、加多宝等凉茶商品摆放在一起,没有绿底白字的“保健食品”提示牌。在该超市地下一层的奶茶货架上,记者还发现了有“蓝帽子”标识的多维维生素矿物质片、力保健饮料、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等商品,它们和奶茶等普通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

记者调查发现,卜蜂莲花超市朝阳路店、永辉超市增光路店、Ole'精品超市朝阳大悦城店、碧购便利店金星社区店、好客士便利店传媒大学店,均存在将有“蓝帽子”标识的饮料与普通饮料混放销售的情况。

卜蜂莲花超市朝阳路店内,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饮料成堆摆放在百岁山天然矿泉水旁。孟刚/摄

除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问题,记者还发现,京客隆定福庄店和卜蜂莲花超市朝阳路店存在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摆放普通食品的问题,有的普通食品数量甚至超过了保健食品。卜蜂莲花超市仅用贴有绿底白字的“保健食品”提示牌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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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蜂莲花超市朝阳路店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摆放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仅用绿底白字的“保健食品”标签区别。孟刚/摄

记者还走访了

部分超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

特医食品专区

在永辉超市,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等商品紧邻着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 在卜蜂莲花超市的奶粉货架上,一款婴幼儿配方奶粉和雀巢怡养中老年配方奶粉挨着摆放; 在Ole'精品超市,设立的特医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同在一货架上,边界不明显。

4月28日,Ole'精品超市朝阳大悦城店的一名王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超市设有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饮料货架上混放有“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产品,是由于员工在调整货架,而临时摆放的。同日,京客隆超市定福庄店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前期门店执行集团公司(商品)定位管理,进行过相关规定的全员培训,设有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对于混放情况,可能是新来员工没注意所致。对方还表示,目前门店对货架已进行调整。

混放销售易误导消费者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也规定,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

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青斌认为,保健食品不像普通食品人人都可长期服用,过量使用将对人体产生危害。混放销售,一是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认知;二是普通食品没有保健功能,让追求健康的消费者花冤枉钱

王青斌表示,强制生产者披露信息也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保健食品附有“不能代替药物不具有治疗作用”,在外包装上附有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这些都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目的是帮助消费者掌握理性决策所需的信息。但如果混放,消费者按照普通食品对待保健食品,强制信息披露对消费者的帮助就很有限。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来说,格外需要强调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意义,要通过专柜销售的方式予以提醒,和其他商品相互混淆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和北京红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启瑞均认为,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摆放普通食品销售,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产品性质一致,从而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黄启瑞表示,如果经营者为误导消费者而故意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混放普通食品,则构成欺诈。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待增强

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一些经营者出现特食和普食混放销售的现象,黄启瑞表示,多因为经营者不懂法、法律意识不强或者没有分辨保健食品的能力。

王青斌则表示,经营者守法与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疏于管理是混放主因。同时,为节约成本,经营者在销量波动下,可能滥用销售专区,导致普通食品挤占特殊食品空间,或专区过大却销量不高,转而卖普通食品。

王久成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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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孟刚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