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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鱼塘搞得又脏又臭,村民种的农作物都被污染了。我们要解除合同,收回鱼塘。”

“承包期限还没到,现在解除的话我的损失谁来赔偿?”

这剑拔弩张的一幕,发生在北流市人民法院新圩人民法庭受理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现场。

几年前,新圩镇陶山村某村民小组与李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将村组的雷公塘(地名)鱼塘发包给李某养鱼使用,并约定了承包期和租金。该鱼塘分为上塘、下塘两部分,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应保持上塘一定的水位,以满足村民小组的日常灌溉用水。

承包鱼塘后,李某在上塘、下塘都投放了鱼苗。其间,因为要增加容量,李某将上塘水排干,用钩机等挖深水塘,一度造成村民灌溉用水紧张,村民对李某颇有怨言。此外,因为给鱼投喂饲料等,造成鱼塘水体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腥臭难闻,激化了村民与李某的矛盾。村民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整改,无果。今年3月,村民小组将李某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及欠鱼塘租金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

为避免因鱼塘纷争耽误村民春耕生产,承办法官梁珊接案后,决定实地勘查并着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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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解的过程中,村民纷纷指责李某经营的鱼塘水质浑浊恶臭,搞得他们日常生产时苦不堪言,而且水质被污染影响了旁边的农田,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加上李某没有按时交租金,所以村民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李某则称,村民的灌溉用水来自上塘,上塘水是干净的不存在污染一说,且其在几年的承包期里为了提升养殖环境,自掏腰包花了两万元给鱼塘清淤,承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该笔费用可以抵扣租金,因此不存在欠租金的说法。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梁珊当机立断分开双方,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另择时间分别倾听双方的诉求,探寻双方的调解基础。

此后的半个多月里,梁珊多次到鱼塘找李某倾听其诉求,有一次甚至在鱼塘边遇上拦路的大蟒蛇,好在她反应迅速,躲开蟒蛇昂起的头,才不致被蛇咬。

“法官,你这么辛苦,我也不为难你,我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我投放的鱼苗还小,你让村民容我将鱼养大出售,他们再赔偿我投资的损失就行。”经梁珊多次走访劝说,李某态度有所缓和。但是村民的思想工作并不容易做。

考虑到陶山村以种植、养殖经营为主,此案的妥善解决对乡村振兴有一定示范教育意义,梁珊遂决定发挥巡回法庭审判职能,将庭审“搬”到陶山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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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巡回法庭现场,梁珊结合案情,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有关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等法律依据,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以先前的调解为基础,梁珊不再坚持让村民小组履行合同,而是“反其道而行”,巧妙地从解除合同方向开展调解,告知村民签订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及违约责任,同时引导村民换位思考,理解李某的难处,毕竟李某已投入不少资金,如果村民违约,李某的损失显而易见。经梁珊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村民小组赔偿李某一定数额的损失后,双方解除承包合同;李某的鱼养到可以出售后,将鱼塘交还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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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万事,民生为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关乎基层民生,关乎乡村振兴。作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法庭,新圩法庭贯彻情理法交融的调解理念,努力践行“法护民生”,执法治之笔描绘乡村振兴和美画卷。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北流市法院

作者丨钟小伶 罗萌滢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