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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徐州中院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与诉源治理研讨会在徐州召开。 徐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建功出席研讨会并作致辞。研讨会邀请最高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李晓云,省高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翟如意,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解亘教授、岳卫副教授、李华副教授、张力毅副教授,江苏师范大学周海副教授作研讨交流。徐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袁长伟、部分基层法院院领导、两级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干警代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各大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等60余人参加研讨会。

研讨会分三个专题进行。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及其诉源治理专题中,最高院李晓云法官以“保险的功能性担保再造——以履约保证保险与民事担保并存的法律适用为中心”为题,阐述保险金融功能的重新定位与担保法制的功能主义转变,从功能主义视角界定保证保险的“二元”性,破解履约保证保险与民事担保并存的法律适用难题。南京中院金融审判借贷庭王瑞煊副庭长以“从办案到治理——以司法视角看融资性保证保险费用条款的规范”为题,从融资性保证保险司法态势,探讨保费、违约金条款争议的裁判尺度,并从诉源治理角度,对各方主体提出建议。平安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高级律师潘为以“信保业务相关法律问题”为题,集中探讨保证保险强制搭售的认定依据及法律后果、违约金的合理性及标准,并介绍平安保险集团进行综合借款成本披露的组合做法。与谈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翟如意、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华、岳卫进行点评。

在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错配法律纠纷及其诉源治理专题中,徐州中院执行裁判庭汪佩建副庭长以“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法律效果分析”为题,对承运人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引发的纠纷,承运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该类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能否代位求偿问题进行分析。南京大学张力毅副教授以“保险利益视角下保险错配问题分析”为题,梳理保险利益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观点,深入思考承包人投保货物损失险问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强文瑶律师以“企业财产保险中‘代保管财产’保险利益和险种‘错配’法律效果研究”为题,以‘代保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司法案例为引,解析该类保险的备案条款,提出该类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路径。与谈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借贷庭庭长张晗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财险科科长姚纲、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海进行点评。

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及其诉源治理专题中,徐州中院立案一庭任礼光副庭长以“财产保全案件中保险担保合同的意思自治及其司法审查”为题,在梳理财产保全案件中保险担保责任约定现状的基础上,探讨该类案件合同条款的司法审查。徐州中院民二庭曹辛法官以“涉重大疾病险案件中疾病定义条款解释问题研究”为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以涉重大疾病险案件中疾病定义条款为例,提炼该类条款的解释规则。徐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赵淑霞法官以“网络投保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司法认定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为例”为题,聚焦当前网络投保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结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司法纠纷的审判实践,分析网络投保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的理解及证明标准的把握。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古一帆以“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为题,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展示,梳理司法判决的认定标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实务建议。与谈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李晓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进行点评。

本次研讨会对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相关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将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办理及诉源治理提供指引,助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执行裁判庭

审核:祁贵明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