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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网上曾经流传这样一个段子,说被打后如果做到下面的情况就可以去售楼处转转了——一定要先报警,先不接受和解;直奔医院后就第一时间告诉医生头晕、恶心,意识模糊,无法自行行走,思考很长时间再回答医生问的问题……总之就是怎么可怜怎么来。这当然是开玩笑,在我们刑辩律师的工作实践里,确实没有遇到过哪位医生会因为某个当事人浮夸的演技而直接判断被打残了,更没有哪个办案警官会据此将嫌疑人直接进行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事实上,对于伤情的准确判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医院,都是持十分审慎态度的,标准和流程也是相当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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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概念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我们常说的“伤情鉴定”,专业的叫法为“损伤程度鉴定”,往往与刑事案件挂钩。在涉及到人身损害类犯罪中,伤情鉴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由专业机构作出,对定罪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办案机关借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几乎对罪与非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被害人的伤情一旦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含),嫌疑人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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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分类

目前伤害案件中对人体损伤情况进行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一般来说:

重伤一级:(人没死)伤害或后遗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伤害或后遗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伤害或后遗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伤害或后遗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伤害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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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时间

1.以原发性损伤(刚被打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疑似轻微伤的损伤,鉴定机构需要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对于疑似轻伤以上的,则要对损伤后果进行以观察和检测,要在治疗完毕后进行鉴定;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须在1-3个月之内进行;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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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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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如何委托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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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材料准备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材料、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胶片)及其他医学资料。对于能够反映自己身体受到损伤的必要检查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检材的欠缺而导致鉴定结果不符合所受损伤的实际情况。

除特殊情况需要上门鉴定的,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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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伤病关系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在目前伤情中起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简言之,就是在伤害案件中,受伤者可能既有伤又有病,因此鉴定人一定要通过了解案情,询问损伤(疾病)史,体检诊断,功能诊断,影像诊断等一系列步骤,对其病理过程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进行全面分析,判定诸因素在损伤结果中的作用。如果打人者的因素占主要作用,鉴定时就可参照《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程度评定;如果打人者造成的损伤和被侵害人自身的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当,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当前损伤后果,那么在鉴定时就参照《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总而言之,伤情鉴定要拿科学诊断说话,不会只看表面情况就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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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对法医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王建军

专职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工作经历

2015年至今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烟台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烟台市刑事辩护专家团成员、烟台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山东省、烟台市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

自执业以来,办理了百余起刑事案件,经手办理案件几乎涵盖所有罪名类型,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为海阳市修某某涉黑一审案件、修某某涉黑二审案件、山东省挂牌督办的朱某某涉黑案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等等

半数取得了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理阶段定罪免刑、缓刑、重罪变更为轻罪、罪名减少等办案效果

所获荣誉

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 最佳辩手

烟台市律师辩论赛团体一等奖 最佳辩手

2022年度烟台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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