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文件

临行审发[2024]194号

临汾市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立交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许可决定书临汾市政府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临汾市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立交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临工务字[2024]8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我局按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及市区两级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对临汾市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立交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经质疑、讨论和研究,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原则同意你单位修改后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临汾市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立交桥工程于2023年6月6日经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临行审发[2023]295号文予以可研批复;于2023年9月15日经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临行审发〔2023]495号文予以初设批复。该工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交叉处。立交区迎宾大道西起京昆高速临汾西互通立交(东经111°27'24.337”,北纬36°04’44.881")

东至迎宾大道上跨滨河西路立交西桥头(东经111°28’13.389",北纬 36° 04'20.394”),全长1.439km,主线桥标准段宽24.75m;规划三街北起规划十路(东经111°27’ 53.575”,北纬 36°05'6.6264”),南至迎宾大道(东经111°27’41.138”,北纬 36°04’39.204”),路线全长0.8km。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中水工程、照明及天眼工程、景观工程、电力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该工程占地总面积14.84hm,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投资44955.9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177.79 万元;工程已于2023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4月完工,总工期17个月。

根据临汾市尧都区水利局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尧水保责改字〔2024]第2号)要求,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84hm²(约148378m);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三)项目区位于山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 18%。

(四)基本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道路工程防治区、桥梁工程防治区、景观工程防治区;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六)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尧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尧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你单位应严格执行《迎宾大道与规划三街立交桥工程渣土处置承诺书》。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你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应尽快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许可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你单位应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临汾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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