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用人单位以“肇事方已经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死亡赔偿,合理吗?五一劳动节来临,今天(4月28日)上午,扬州市中院联合市总工会、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权威解读有关工伤赔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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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扬州市中院发布了一起工伤死亡赔偿争议案件。劳动者孙某多年前入职某销售公司,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后来,孙某在前往上班地点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孙某近亲属先行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来又依据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伤结果向销售公司提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要求,公司则以肇事方已经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劳动者本身既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也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并不对其工伤保险待遇构成影响,死者近亲属的请求应予支持。市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葛盈盈:

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扬州市中院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扬州两级法院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794件,较上年度小幅下降。法院在与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协同推进劳动争议四方联动多元化解工作的同时,利用网格+法庭互动模式加大争议调解力度,完善裁审机制统一裁判尺度,还针对重点劳动争议案件应用示范诉讼模式。市中院民一庭庭长于毅:

针对群体性欠薪纠纷,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精细化审判,采取示范诉讼+司法调解、示范诉讼+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模式推动案件化解。

与会有关单位表示:将继续推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工作,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来源:扬州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