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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二人均获有罪判决。

2019年3月至2022年11月间,被告人冯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家中组织了五场民间互助会,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纳了众多“会脚”参会,后因资金周转不灵发生“倒会”。截止2022年12月,冯某所组织的互助会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92万余元,造成报案的18名参会人员损失人民币304万余元。2021年至2022年间,冯某的儿子张某在明知冯某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协助冯某收取会款并交由冯某使用。案发期间,张某共收取会款共计人民币2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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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在霞浦,民间“做会”盛行,看似“便利”,实则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倒会”,“会员”的损失将难以追回,“会首”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也可能涉嫌洗钱犯罪。

故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明知家人或者亲友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情况下,不要被感情捆绑、受利益驱动,为其提供代收会款、标会场所、介绍会员等帮助行为,否则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者洗钱犯罪。广大群众除了要提高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还要警惕为非法集资人提供帮助的法律风险。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稿:第二检察部

撰稿:叶晶晶

编辑:戴晓惠

内容审核:杨安士

发布审核:崔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