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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宣传周

湿地是生态环境中重要的一部分,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它就像一块巨大的海绵,吸饱了水分,涵养着水源,是地球天然的净化器,也是各种各样的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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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三明市林业局、三元区林业局、福建三明林校、三元区人民法院、三明市公安分局三元分局,前往三明广场开展2024年湿地保护宣传周活动。活动中,检察官向过往群众分发《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图解和认识湿地、保护湿地相关的宣传材料,并积极介绍湿地保护相关法律,为保护湿地染上一抹鲜亮的检察蓝。

湿地小常识

什么是湿地、湿地资源?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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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内不能做哪些事情?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内不能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违反《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毁坏湿地监测设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准,擅自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等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修复补救、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牢固树立保护湿地的意识,守护这片大自然赐予的璀璨明珠,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为我们的家园增添更多的生机与活力,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在湿地上感受到自然的魅力与神奇!

文案:吴文斌、罗壮桦

校对:辛苑

初审:曹梦媛

终审:罗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