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

日前,云浮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云浮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24年2月28日由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3月29日获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近年来,云浮市紧扣“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的目标定位,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布局和重点平台建设,锚定园区经济、镇域经济、资源经济“三大抓手”攻坚发力,努力实现“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目前,全市已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园区,并不断推进工业园区提质增效。《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贯彻落实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在云浮市生根开花的重要成果,将对全市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为何聚焦工业园区?又是怎样“炼成”的?

缘起:

“工业立市”下的实践创新

云浮市地处粤北生态发展区,毗邻粤港澳大湾区,紧连沿海经济带,具备人文、生态、区位、自然资源“四大优势”,是生态发展区中充满发展活力的城市。工业园区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加强推动工业园区建设等决策部署,将工业园区作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载体,相继出台《关于推动工业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浮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园区经济得到较好发展。

但经调研发现,云浮市有相当部分园区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方式粗放、经济规模和主导产业有待提升、要素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践行新发展理念,为工业园区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破解制约工业园区发展的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云浮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条例》,为推动园区经济发展加强法治保障。

市工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通过立法有利于提高园区管理水平,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同时为工业园区拓宽融资渠道,制定更多优惠政策,明确工业园区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因此,把云浮市工业园区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助推云浮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园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条例》结合云浮本地实际,聚焦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并作出针对性强的补充制度,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及鲜明的云浮特色,预计将在多方面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整体促进云浮工业园区建设、助推云浮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华南师范大学地方立法基地项目评估组对《条例》作出评价。

孕育:

精雕细琢 集思广益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3年度立法项目并安排在年内完成审议。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原则,扎实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审议等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情况,查找制约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并赴外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了解各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及产业发展促进等情况,系统梳理和学习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先进实践经验做法。

在调研的基础上,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广泛征求市七届人大代表、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十多个部门和立法基地召开多场改稿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研究;邀请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省专家论证会,科学论证评估;委托华南师范大学进行表决前评估,着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原《条例(草案)》名称为《云浮市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但经立法调研发现,产业园区的范围包括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在管理体制、运行模式、要素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在一部法规中兼顾,而云浮市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因此把条例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工业园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条例》适用对象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云浮市始终坚持以良法善治促发展的价值取向及小切口的地方立法原则,更切合云浮市实际需求。

出台:

制度设计涵盖哪些亮点?

《条例》设五章,共三十四条。结合云浮市实际,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制度作出细化和在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区域合作和产业有序承接、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持续巩固提升制造业在云浮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顶梁柱”作用。

《条例》明确工业园区范围及管理机构职责,对工业园区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工业园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结合相关规定及本地实际,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鼓励工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为优化工业园区管理体制预留制度空间。

《条例》明确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内容,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城融合发展、相邻工业园区设施的共建共享、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绿色循环发展要求、加强园区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规定,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园区长远发展。

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园区“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明确工业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第十一条结合云浮市实际提出“改造提升石材、不锈钢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型储能、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未来产业”,着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百亿千亿级产业集群。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以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的研发和示范应用”作出规定,支持创新和研发应用,促进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在加强要素保障方面,《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通过明确特定项目优先保障、“标准地”供应、弹性年期出让、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约定土地退出情形等要素,极大提升园区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及园区承载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特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通过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人才服务和保障,为园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贯彻“东融湾区,西接RCEP”的决策部署,加强跨区域合作,承接产业有序转移,《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强与大湾区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产业联动机制”“加强与对口帮扶协作地区的跨区域合作”“通过建设跨区域合作园区、双向‘飞地经济’或者产业合作联盟等途径,在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合作建设力度”“吸引产业链条和关联产业转移,有序承接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精深加工、清洁能源等产业”“探索建立国际化合作共建园区”。

【记者】朱雅渝

【通讯员】云任宣

【编辑】曾荧莹 李满盈 区云波

【校对】梁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