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间无奇不有,重庆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无法形容的事情,一个男子在宾馆工作,有一天他不知道怎么想的,就介绍女友去宾馆卖淫,而女子也不知为何就答应了。接下来,女子在宾馆方介绍下,到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其间,宾馆老板,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风报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后被发现死亡,后经鉴定符合高坠伤死亡。

事后,宾馆经营者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缓刑,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宾馆方索赔151万余元,真的是令人无法相信,首先一条人命的逝去总是令人感到遗憾的事情,如果说她收入稳定、生活富足,相信她也不会去做这样违法又羞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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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这个男友真的是不配做一个男人,居然让自己的女人去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一个男人的尊严都不要了吗?是自己的思想问题还是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呢?更加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女人居然也同意男朋友的建议,去出卖自己的肉体,估计从精神上已经被男友控制了,对这个男人言听计从,以至于失去尊严、失去贞操,最后还失去了生命,不得不说,女孩子无论是什么时候,都要懂得自爱自尊,这样才能活得潇洒和快乐。

那么,事后死者家属向宾馆索赔150万,是否有法律依据?宾馆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如果要宾馆经营者赔偿死者,必须证明经营者对死者有侵权行为,要证明被侵权,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这些证据旨在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的身份、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通常需要证明的要点:

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可能包括提供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以展示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

侵权人的身份:需要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被告本人。这可能涉及提供身份识别信息、侵权现场的证据或者其他能够指向被告的证据。

损害事实:需要证明由于侵权行为,您遭受了实际的损害。这可能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名誉受损等。相应的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财产损坏的照片、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因果关系:您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这可能需要专家意见、技术鉴定或者逻辑推理等支持。

那么,这个事件里,原告能够证明这些要素吗?金宝认为是不能够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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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这个事件里死者家属认为宾馆经营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赔偿,那么在法律上,这方面是怎么规定?

在法律上,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来说,这些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外,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还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同时,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能够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如果经营者未能履行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结合本案例来说,首先,死者不是消费者,她是在宾馆从事违法行为;其次,宾馆的天台已经超出了公共经营场所的范围;再次,死者逃到天台是自陷风险的选择,并不是被经营者逼迫所致。

综上,从法律分析来说,宾馆经营者对死者并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应该赔偿家属提出的150万经济赔偿,而事实上,法院也是这么判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宾馆作为一个住宿相关的经营场所,介绍、容留人员进行卖淫行为,已经触犯刑事犯罪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