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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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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一份处罚信息

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被罚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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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规定,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据天眼查,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宏基置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3年,海峡宏基建工集团成员,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933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9333万人民币。2024年,该企业有7条被执行信息,被执行总金额239.45万元。

3月28日上午,福建省元泽机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仙游县鲤南镇永鸿文化城A区对面路段的污水工程改造施工中,挖破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意外泄漏,造成周边用户燃气供应中断1.5小时。

福建省元泽机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仙游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其处罚款 10000元。该案件是《福建省印发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实施后莆田市第一起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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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仙游城市管理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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