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无论是学士、硕士还是博士,《学位法》对学术不端等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学位法为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规避学术不端和答辩猫腻?专家解读↓↓↓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近年来,学术不端现象多发,学位论文造假、抄袭事件不时被曝光。新颁布的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具体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介绍,抄袭、人工代写等都属于学术不端。另外,学位法明确,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都属于不授予学位还要学位撤销的情形。“这样对学位授予单位去适用相关法律就更加有明确性和可针对性。”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撤销学位等不服,该怎么解决?

学位法在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培养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中提出,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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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表示,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学位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学位法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作出专门规定。

学位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法第四十条规定: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 如何理解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培养?
学位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
清华大学副校长姜培学介绍,学术学位更强调学生在理论方面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更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国家发展,专业学位的培养和学术学位同等重要。

  • 一方面,重视学术学位的培养,让学生敢于去闯无人区,从事原始创新,在基础理论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 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专业学位的培养,让学生能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据统计,我国在学研究生规模已超365万人,到“十四五”末,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预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也将大幅增加。
  • 授予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此外,学位法还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表示,专业学位可按专业实践的成果去进行答辩,也可按专业实践上的一些创新成果答辩。“把原来学位论文答辩单纯的一种类型划分为两种类型,对专业学位的要求和规制有了一个突破性进展。”

学位授予质量如何保障新颁布的学位法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同时规定了国家实施学位管理的三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和质量评估职责。梁鹰表示,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责任

  •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此外,新颁布的学位法完善了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明确要加强外部监督,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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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表示,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权,不是放任不管。学位法明确规定,如果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可以撤销学位授予资格。“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匿名评审还是后续抽检力度,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