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世界上有后悔药,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李俊霖一定不会再参股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公司),因为公司的一场借贷纠纷,不仅让她丢了正式工作,还成了被执行人,还因为其他股东未履行还债义务,而让诚实还债的她被法院判处拒执罪。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李俊霖在朋友的介绍下,参股金奥公司,占股比例5%。从2008年开始,金奥公司先后从刘某某处借款474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那时,正值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高峰的时候,相互之间给人担保很平常,更别说作为金奥公司的股东,李俊霖理所当然地承担了公司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问题就来了,因为债权人3.5的高利息终于让金奥公司无钱还贷,债权人便将金奥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金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胜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东公(打)立字【2013】66号立案决定书 ,于2013年9月16日函告鄂尔多斯市中院,要求停止对涉及金奥公司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但法院仍然作出判决并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一人送达,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对被告是公告送达,所有被告均未收到而未能出庭,于是债权人胜诉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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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金奥公司股东金文太、王明亮、李俊霖、王明放、潘建英与刘某某等30余名债权人在东胜区警方的协调下,共同签订了《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偿还方案》(以下简称“债务偿还方案”),该协议也在后续的多份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中得到确认。这份还款方案明确约定,因金奥公司资不抵债,故由金文太、王明亮、王明放、潘建英、李俊霖等五位股东代公司偿还债务,每位股东按照股比承担还债义务,还完之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未履行完债务的股东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李俊霖承担的还债金额是100万元,截止2018年11月16日,她通过现金的方式偿还了64万多元,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偿还了90万元,按照“债务偿还方案”超额履行了约定还债义务。

期间,因为李俊霖持股40%的中东燃气公司欠李凤山(李俊霖父亲)500多万元、欠李俊霖弟弟241万多元未偿还,2019年7月22日,中东燃气公司便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名下不动产及车辆经评估后以 212 万元的价格抵顶于债权人李凤山还债。2020年6月 29日,中东燃气公司又通过股东会决议以213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加油加气站设备转让给了东霖公司,上述所得213万元转让款全部交付乌审旗人民法院用以偿还中东公司欠李某某的执行款。本来,这几笔还款行为都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却因为李俊霖、李凤山和李俊霖弟弟的亲属关系,便被伊金霍洛旗法院当成了李俊霖拒绝偿还债权人的证据,而事实是她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超额履行了东胜警方协调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2020年2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主”刘某某的申请,重新恢复了对于这一案件的执行。2022年,伊金霍洛旗警方以拒执罪对李俊霖予以立案,该案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李俊霖持股40%的中东燃气公司偿还中东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系向近亲属转移资产,已经构成了拒执罪,法院出具了(2022)内06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俊霖有期徒刑一年。而嫌疑人李俊霖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

李俊霖认为,她已经按照东胜警方协调下的偿债方案偿还了自己应承担的债务,根据“每位股东按照比例承担完债务后,不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约定,她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东胜区人民法院在(2023)内0602民初3855号判决书中就认定,警方协调下的偿债方案有效,李俊霖已经履行完毕支付现金及物品100万元的合同义务。这就出现了同一个事实,两个基层法院的不同认定与不同判决。

法官审判案件,判决书上最常用的一句话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我看,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伊旗法院的拒执罪判定,是有重大瑕疵的。李俊霖不仅没有拒执,她还积极地偿还了100多万元的债务。反倒是该还债的金奥公司其他股东,不但没有履行还债责任,而且至今安然无恙。认真履行还债义务的股东被追加了还债金额,一分钱不还债的股东却逍遥法外,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嫌疑人李俊霖觉得很冤枉,她主观上没有不还债的故意:一是她已经按照东胜区警方的方案,偿还了自己该履行的责任,她不存在“故意不还”的问题。二是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她并没有收到。这份由鄂尔多斯市中院给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错误、也没有任何签收人。为什么会出现地址错误,因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签名是债权人“刘某某”。而刘某某提供的地址与李俊霖身份证上的地址不符。李俊霖的身份证地址自2007年一直延续至今。法律文书邮寄出错了,法院工作人员得承担责任。

我还看到债权人在东胜区公安分局申报债权就是以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依据的,这个方案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签订的,债权人在还款方案上签了字,而且她也得到了部分还款。并且债权人在(2019)内06执异211号裁定书中自认为其作为债权人之一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奥绿源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金文太、王明亮、李俊霖等在公安局签署的债务偿还方案的性质是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债务总额的75%,并确定了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份额。李俊霖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中院应作结案处理。而现在是同一笔债务李俊霖得向两个执法部门履行执行义务,这种执法是不是欠妥呢?

最后我想说的是,欠下近亲属的债用不用偿还的问题。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按照伊旗法院的审判逻辑,分家另过的兄弟姊妹之间,相互欠债是不用还的,还了债就是转移资产。李凤山、李俊霖弟弟、李俊霖是近亲属,他们之间的债务,不能偿还吗?我以为,近亲属之间血脉相连,相互之间欠债不仅要还,而且要优先偿还。这就是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何况公司依法偿还债务,何来转移资产?另外,判决书中关于“抵顶并未通过司法确认的‘债务’”之说,我以为更是荒诞。债务,不是说司法确认了才叫债务,没有经过司法确定的就不是债务?借债还债,从古至今都是私下了结,又有多少是闹到法院打官司的?打官司清偿债务的毕竟是少数!如果民间的债务都需要司法确认,法院的法官们累死都办不完案件。

刑事案件的判决,秉承的是“无罪推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本案中,对于嫌疑人李俊霖“拒执罪”的判决,我只有一个印象:守法者向不法者让步,诚信人向不诚信人低头。

纵观本案,积极主动履约还钱的被判刑了,不还钱的股东却啥事儿没有。这种判案导向,今后谁还能诚信守法?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一个好的判决能把人心导向正途,一个错的判决也能将社会引入歧路,如果老实人向不老实人低头,守法者向不法者让步,那才是灾难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