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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秘方”来一单?

近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结熊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严厉打击了销售假药进行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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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熊某某从田某某(已判刑)处以每包3元的价格分多次购进2750包“风伤透骨丸”(颗粒状),后在其经营的的理疗店内以每包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3750元,共获利5500元。

熊某某从田某某处购进的“风伤透骨丸”,系田某某向陈某某(已判刑)购买后原封不动转卖给熊某某,没有生产厂商、批准注册编号、生产日期、成分、有效期、用量等信息,被宣称为祖传秘方,可以治疗风湿、腰椎间盘突出、关节疼痛等疾病。经检测,送检的“风伤透骨丸”(颗粒状)样品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含量分别为 2.9mg/g、21.3mg/g。经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销售的“风伤透骨丸”(颗粒状)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禁止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禁止令作为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达到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熊某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认准正规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核实清楚药品的来源、成分、药效等,保障用药安全。切勿轻信“祖传秘方”,让不法分子钻空,损害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镇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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