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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你们来的太好了,这个“生鲜灯”泛着红光,照得我们都看不清这个猪肉,特别是我们老人家眼睛不好,每次出门买肉还得带着老花镜”

“别说你们老人家了,就是我们年轻人都看不清,不能准确辨别这个猪肉的好坏”

“是啊是啊,这个“生鲜灯”的问题能解决的话,以后再也不用带着老花镜出门了,我们老百姓就可以放心的买猪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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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摊前,一群买猪肉的百姓围拢在检察官的身边议论纷纷,这是邵武市检察院在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幕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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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小事关乎“大民生”,邵武市检察院在此次“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超市、个体经营户等60余处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地毯式联合走访调查发现,本市部分肉类、海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仍存在使用超标、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鲜灯”等食品美化器、辅助设施,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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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明显改变产品色泽的照明辅助设施,使用此类不合规的“生鲜灯”,会造成消费者对食品新鲜程度等状况产生误导、误判,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鲜美度的正常辨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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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餐桌上的安全利益就是检察官履职的要事、头等大事,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邵武市检察院根据联合调查走访发现的超标、不合格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向相关职责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并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的同时,加大涉食品企业“预防犯罪”的前瞻性研判,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措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热点,每一件事都关乎老百姓的健康与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履职的重点领域和职责使命。下一步,邵武市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的放矢,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办案的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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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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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陆春丽

审核:傅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