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是全球奢侈品行业的顶级品牌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2000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其所制造销售的众多类别的商标被列为保护对象,亦拥有多个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权。然而,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款式齐全,数量众多,商品售价高昂,销售额高,故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及标签,赔偿其损失。

经指派,未央律师路延君、郭秦伟(实习)律师与莲湖区人民法院立刻组成研判团队,负责调处该案。研判团队通过对当前国际顶级奢侈品牌典型案例以及其知产保护方面的市场经济分析,大胆做出了假设,即:本案外方的诉求可能以制止侵权行为为主,索赔为辅的诉讼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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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印证这一假设,一方面,研判团队通过卢森堡企业信息网站查询发现,原告公司为该全球奢侈品部分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持有的跨国公司,而非生产型和贸易型公司,这类企业的设立通常为国际奢侈品市场区域性维护战略的一环,其知识产权维护策略是依据该区域市场销售情况而定,而我国奢侈品市场巨大,对于奢侈品商标权保护来讲,为了防止“劣币驱除良币”情况,奢侈品商标权保护主要为制止侵权为主,索赔为辅。

另一方面,研判团队检索了外方在我国的诉讼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发现先前结案主要以和解、调解的方式,以侵权方停止侵权为主,以覆盖部分外方诉讼合理开支为赔偿结果。

通过以上研判,不仅仅判断了本案调解的可能性,也确定了调解思路和调解技巧,为下来的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

在确定了调解思路的基础上,调解员路延君、郭秦伟(实习)律师立刻开始调解工作。首先,与邢某联系,其确认了侵权事实并作出了停止侵权的承诺。其次,联系卢森堡公司,传达了邢某对侵权行为的确认和立刻停止侵权的承诺,外方在诉讼战略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大幅降低索赔数额。

自与双方联系,至完成调解笔录,仅用时三日,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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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调解顺利结案,被告依照调解协赔偿原告的侵权损失。

首先,利用了法律分析+市场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境外查询、同类、同质案件检索的分析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创出的新的工作模式。

其次,通过本次调解也最终促成双方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最后,本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有力地体现了未央律师聚焦西安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发展需求,更展示了西安市涉外司法服务的能力和对“两行动、两措施”的落实成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市场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