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禹州官网显示:禹州市永鑫石油有限公司柳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被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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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禹州市永鑫石油有限公司柳林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禹市监处〔2024〕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2023年11月8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E95#、E92#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11月23日,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SF/20231111077及SF/20231111078)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违法事实: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在禹州市顺店镇柳林村被960米S236与县道交叉口西200米路东开办加油站,开始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2021年10月1日,当事人与沈丘中油石油有限公司签定《加油站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1年10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同时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沈丘中油石油有限公司拥有完全经营管理权,独立经营。2023年11月8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E95#、E92#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11月23日,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SF/20231111077及SF/20231111078)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两种油品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显示,2023年11月8日抽检时当事人经营的E95#车用乙醇汽油库存数量为6000升,产品单价为7.28元/升,E92#车用乙醇汽油库存数量为21307升,产品单价为6.79元/升。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为188282.53元。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与沈丘中油石油有限公司因承包费用未达成协议,加油站停止经营。因沈丘中油石油有限公司一直不来禹州配合调查,购进价格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法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E95#、E92#车用汽油;2、罚款95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9.5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2

处罚机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